在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

在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

編輯同志:王奶奶被他人汽車撞傷,肇事方與王奶奶的丈夫鄭大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簽署了調解協議,肇事方向王奶奶支付醫療費、營養費等賠償款1.2萬元。王奶奶知道後覺得不公平,不願意接受調解協議。請問王奶奶能否反悔? 讀者:李瀟

李瀟讀者:調解協議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在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為解決民事糾紛而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的書面協議。依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經過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王奶奶認為不公平的,可以反悔,或與肇事方重新協議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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