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惠安一老賴開車堵門阻礙執行 領刑六個月

8月27日下午,我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吳崎青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以被告人郭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

拘役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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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

因郭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即償還數名申請人借款共計人民幣1082850元及利息,且經我院執行局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暨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判決義務後仍未履行。我院對其位於泉州臺商投資區百崎回族鄉的一宗土地及地上建築物進行查封並予以拍賣。在買受人於2017年10月10日競拍成功後,我院張貼公告併發出《敦促履行義務通知書》責令被告人郭某限期遷出,但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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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上午,我院對上述廠房進行強制騰空時,郭某駕駛轎車衝入執行現場警戒線內,並將轎車停於廠房出入口阻礙強制騰空工作,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後被我院工作人員強制帶離現場。4月18日,我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於次日立案偵查,並於4月24日將郭某抓獲歸案。審理期間,郭某的家屬代其騰空了上述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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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我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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