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種檔案中有修改痕跡怎麼辦?99年的法規是否能溯及以往?

龔某原系某市汽車修配廠職工,曾在其下屬線路器材鍍鋅廠工作。2014年8月19日,以其1979年至1989年連續十年從事“電鍍”為由,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特殊工種檔案中有修改痕跡怎麼辦?99年的法規是否能溯及以往?

市人社局的回覆意見

一是龔某所在的企業,在企業生產期間未按規定申報單位的特殊工種名錄,現企業破產多年後要求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不符合政策規定;二是龔某檔案中有資料記載的工種欄均有添加痕跡,不能真實反映其在工作期間所從事的具體工種。

綜上所述,龔某要求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既沒有政策支持,又沒有事實依據,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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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某提起行政複議失敗後,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裁決

原告龔某的原始檔案按時間先後順序記載如下:1979年東風汽修廠《職工登記表》工種欄為“軸造”,庭審中原告解釋實為“鑄造”,1984年1月《職工調整工資呈報表》職務及工種欄填寫為“金工”,1985年2月《企業自費歸併簡化職工工資標準呈報表》職務及工種欄內填寫為“金工”,後有添加的“鍍鋅”字樣,1985年12月《企業職工工資改革呈報表》現任職務或工種填寫為“金工”,“金工”後有添加的“電鍍”字樣,1987年5月《企業職工升級審批表》職務及工種欄內填寫為“裝配”,1989年12月《企業職工升級審批表》職務欄內填寫為“裝配工”,後有添加的“鍍鋅”字樣。

本院認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險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鄂勞社發(2007)59號規定:“原在國有、集體企業從事過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並達到規定年限的參保人員,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被其他企業錄用或從事靈活就業並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達到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年齡時,按原始檔案記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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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對《關於職工以其提供檔案以外的證明材料為依據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請示》的覆函鄂勞社函(2008)180號規定:“對於職工檔案中沒有任何從事特殊工種記錄,通過後來補辦的證明材料不能作為特殊工種辦理提前退休的依據”。

不論何種原因,原告所在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向本市勞動主管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已成為既定事實,只有通過審查原告原始檔案才能確定其是否從事特殊工種並達到規定年限。

原告主張自已從1979年至1989年連續十年從事“電鍍”工作並提供原始檔案予以證實。但通過比對,原告提供的原始資料記載的工種欄中的確存在諸多添加的痕跡,原告提供其本人原始檔案不能真實反映其在工作期間所從事的具體工種,不能證實其連續8-10年從事“電鍍”工特殊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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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告主張自己部分檔案資料記載中的“金工”屬“鍍鋅”的一個環節,也無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在龔某特殊工種認定一案中被告作為行政職能部門負有嚴格審查的義務,原告本人職工原始檔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龔某從事的是特殊工種。

二審法院裁決

二審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市人社局在對龔某《答覆意見》中,明確告知龔某,其申請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無事實依據,不符合政策規定。

依據是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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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龔某所在企業在生產期間未申報過特殊工種名錄,故龔某無相應從事特殊工種的記錄。

該《通知》系1999年下發並執行,而龔某要求確認其於1979年至1989年從事特殊工種,達到提前退休的年限條件。

《通知》中對1999年之前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如何進行管理記錄並無明確規定,《答覆意見》引用該《通知》規定認定龔某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不適用。

另外,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險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鄂勞社發(2007)59號規定,原始檔案是審核職工是否從事特殊工種並達到可以提前退休年限的依據。

經當庭審閱上訴人龔某的個人原始檔案發現,龔某的檔案資料中確實對工種的記載多處存在添加現象,且添加工種的筆跡明顯與同一份材料中的其他筆跡不一致。

該添加行為是誰作出的,添加行為能否等同於塗改、偽造檔案行為,從而否定原始檔案關於工種記載的真實性,並無充分的依據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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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上訴人襄陽市人社局在基本事實不清的情況下,適用1999年頒佈的部門規章認定上訴人龔某1979年至1989年從事的工種不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在溯及力上存在問題。

判決如下:撤銷一審法院行政判決;二、撤銷市人社局答覆意見。三、市人社局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案例點評

本案中有兩點值得思索,勞社部發(1999)8號是在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時常用的文件,從那時起越管越嚴了,但是也是這以後才要求單位申報特殊工種名錄,當然作為一個如今還存續的企業,可以從其申報梳理的過程中,一探究竟。只是對已經改制的企業,而且涉及的99年之前的特殊工種工齡,用這樣的新要求對待老檔案,顯見不妥。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特殊工種檔案中有修改痕跡怎麼辦?99年的法規是否能溯及以往?

另外就是檔案的管理問題,從報送的材料來看,的確有修改添加的痕跡,只是理論上個人無法接觸檔案,所以如何認定檔案的真實有效,有待商榷,也不能直接斷定龔某有意塗改和偽造檔案。

當然,本案判定由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故事並沒有結束,請聽下回分解。

也歡迎大家留言預測最終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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