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保险合同中有效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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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保险合同中有效指定受益人非常重要!

孙倩律师教你如何指定受益人

案情

张总是个在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他的结发妻子叫小凤,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总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写的是小凤的名字,也同时注明了身份是妻子以及身份证号。之后他们因感情不和,离婚了。

离婚后不久,张总碰到了年轻貌美的佳佳,很快他们就坠入了爱河,不久佳佳就怀孕了,张总很满意,便去与佳佳度蜜月,可是天不遂人愿,张总在国外度蜜月期间出车祸去世了,之后佳佳回国收拾遗物,发现张总给自己投保了一份300万的意外险,但是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小凤。佳佳想:自己可是他的现任妻子啊,这300万的保险理赔金应当属于自己,于是她就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核实,也通知了小凤,小凤知道了情况后,更是振振有词,她说自己才是这笔保险金的受益人。

小凤和佳佳相持不下,要去打官司一决胜负。可是这一打官司,知道张总去世的人就越来越多了,很多债权人纷纷找上门来,老王便是其中之一,他说张总欠他400万,这300万的保险理赔款应当先偿还自己的债务。那么究竟这笔保险理赔金应当属于谁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因为根据以上案例显示:张总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合同当时约定的受益人,既包括了姓名又包括了身份关系,因此根据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如果是这样的一个法律结果,那么这笔保险金属于张总的遗产,应当先去偿还老王等人的债务,而小凤和佳佳谁也得不到

这样的结果确实让人大跌眼镜,所以说:有效指定了身故受益人的法律结果,与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或指定无效的法律结果,有着天壤之别。为了进一步了解,指定身故受益人带来的法律结果,我们做如下假设:

假设:保单的受益人约定了“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则该笔保险金属于张总去世时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而根据上述案情,佳佳肚子里的孩子,是尚未出生的婴儿,但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应当预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为约定了“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也是有效指定的受益人,所以老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保险金份额无须偿付老王的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

本案和假设的情况,最终都是由张总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法律意义却迥然相异。假设中的指定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是一个有效的指定,该笔保险金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理赔金,不作为张总的遗产进行处理,因此可以隔离张总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的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因此这笔保险理赔金就不属于受益人的,而是被保险人张总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须先偿债。所以这笔保险理赔金最终会作为张总的遗产先去偿还老王的债务。但是如果在本案的保单中约定了第二顺位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理赔金也不会变成张总的遗产,从而拿去偿债,而是直接归属于第二顺位的受益人,从而该笔保险理赔金得以保全。

所以我们会发现,身故保险金有时候会变成遗产,我们以为已经指定了受益人,但法律的结果却可能是未指定受益人,而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则会带来保险理赔金的性质和归属的显著区别。

另外涉及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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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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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倩 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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