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怎麼「考」?官方應試規則來啦

近日,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共5章25條,分別為總則、一般規定、計算機化考試、紙筆考試和附則。一是明確應試人員應當遵守的一般性規定。規定應試人員應當經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後進入考場,明確進入考場和離開考場的時間,明確應試人員在考場內應當遵守的考試紀律。二是明確應試人員參加計算機化考試的行為規範。規定了考試作答、異常處理、考生權利及責任劃分等內容,明確非因應試人員原因造成設備故障的可以按規定進行補時、補考。三是明確應試人員參加紙筆考試的行為規範。除規定考試作答、異常處理、考生權利及責任劃分等內容外,明確要求應試人員不得將司法行政機關配發的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場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應試人員應當尊重監考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秩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經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後進入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無准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第五條應試人員在考試前四十五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考試結束前六十分鐘內,應試人員經監考員同意後可以交卷離開考場。

第六條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考試紀律:

(一)不得在考場內喧譁、走動等影響他人考試或者交卷後在考場附近喧譁等影響考試秩序;

(二)不得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

(三)不得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不得窺視、抄襲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襲;

(四)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

(五)不得將試卷(答卷)、草稿紙和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不得抄寫試題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試題信息進行記錄、存儲、傳輸出考場;

(六)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書籍、筆記本、紙張、報刊、電子用品、存儲設備及通信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提供文具的,應試人員不得自行帶入。

第八條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後,應當對號入座,並將准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監考員查驗。

第九條應試人員違反本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章 計算機化考試

第十條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前,根據監考員的要求和提示,登錄考試系統,填寫准考證號和居民身份證號,閱讀考生須知、注意事項等,核對考試相關信息並進行確認。遇有無法登錄、計算機系統或網絡通訊故障、信息錯誤等情形的,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考員報告。

第十一條應試人員應當按照監考員的指令和規定的步驟操作計算機,使用鼠標和鍵盤在設定的答題區域內答題並保存答題結果,不得執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條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擅自關閉計算機、調整計算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鼠標等外接設備,不得在考試機上插入硬件和安裝軟件。

第十三條 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如出現試題內容顯示不全、識別率低、切換緩慢等情形的,可以舉手報告,經監考員同意後詢問。

第十四條考試期間,如出現網絡故障、電力故障、設備故障等異常情況的,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考員報告,服從監考員安排,耐心等待解決。

非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出現的設備故障導致延誤答題的,可以按規定進行補時、補考。

第十五條應試人員因自身原因導致電子試卷下載延遲、題目漏答、考試設備損毀、電子答題數據上傳有誤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系統自動回收電子答題數據。應試人員應當待監考員確認電子答題數據全部上傳後,有序離開考場。

第十七條

應試人員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登錄、答題、保存電子答題數據,導致系統不能正確記錄相關信息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 紙筆考試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按照要求在試卷(答卷)標明的位置填寫(填塗)姓名、准考證號,供監考員現場查驗。

應試人員不得在答卷上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

第十九條應試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用筆,在答卷設定的答題區域作答。設置選作題的,應試人員可選擇其一作答。

第二十條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致使試卷(答卷)損毀、汙皺的,不予更換。

第二十一條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損壞試卷(答卷),填寫(填塗)不清,錯填、漏填姓名、准考證號,或者答題位置錯誤、順序顛倒,導致無法識別姓名、准考證號,無法掃描和判讀答題內容或者導致答題評分失準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但遇有試卷(答卷)分發錯誤、印刷不清等問題的,可以舉手並經監考員同意後詢問。

第二十三條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後,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將紙質試卷(答卷)和考場配發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經監考員核驗無誤後,方可離開考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個規則”

為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規範應試人員應試行為,明確監考人員工作職責,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近日,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共9章53條,分為總則、工作職責和人員要求、報名工作、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試題試卷管理、考試實施、評卷與成績管理、收費以及附則。一是明確了三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明確參與命題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或者組織、參加社會機構考試培訓工作。二是簡化報名程序和手續,減少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只需報名人員對其填報信息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三是規定了考區、考點和考場設置標準,要求考區考點考場設置需具備完善的考試安全體系、有標準化考點考場、符合國家保密管理規定等。四是加強了試題試卷管理,明確試卷使用後在規定期限內報司法部批准後銷燬,電子答題數據由司法部考試工作機構保存。五是優化了考試實施工作,對考試組織實施的準備事項、工作機制以及監考人員配備、考點考場佈置和考試過程中備用卷啟用程序等特殊情況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六是規定了應試人員對成績異議的救濟渠道。此外,基於目前臺灣地區尚未設立考區,為便利臺灣應試人員,明確臺灣居民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在大陸或者香港、澳門考區參加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共5章32條,具體為宗旨、一般規定、計算機化考試、紙筆考試和附則。一是明確監考人員的一般性規定。對監考人員條件、選聘、各類監考人員的工作職責、配備標準等作了規定,並對派出巡考人員、督考人員進行了規定。二是明確了計算機化考試的監考要求。分別從計算機化考試的考前準備、考試實施基本流程以及電子試題下載和回收、考試機管理等方面,對監考工作內容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三是明確了紙筆考試的監考要求。規定了監考員在紙筆考試中的具體工作內容、流程和標準,包括考前試卷(答卷)領取、分發,考中管理,考後試卷(答卷)回收、清點、封裝以及配發材料回收等考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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