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借條有效嗎?有效期多長?

2016年8月,因親戚王某上門借錢,百善鎮村民楊某將10萬元借給王某,王某寫下借條,雙方簽字並摁手印,但這張借條上並未約定還款日期。近日,楊某因擔心借條“過期”,便催促王某還款,王某以還款日期未到為由拒絕,雙方因此產生爭執,到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諮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向兩人表明:未約定還款日期不等於無限期還款,並不影響借條的效力。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而言,寫下借條的日期是借款合同的成立日期,雙方一經簽字確認,即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即使未寫明還款日期,兩人之間的借條是有效的,楊某可以持借條隨時向王某主張債權。

楊某所謂的借條“過期”,應當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自楊某向王某主張債權的第一天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有效期”為三年,若王某經催要拒不還款,楊某應當在三年內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當然,如果楊某在催款過程中予以王某寬限期,期滿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則訴訟時效從該寬限期屆滿之日的次日起算。

經工作人員的解釋和引導,楊某給予王某兩個月的寬限時間,並就還款日期、方式等與王某達成還款協議,雙方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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