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因夫妻吵架後丈夫自殺,妻子的繼承權是否喪失?

在我們的常識裡,丈夫的第一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但是,因夫妻二人吵架丈夫自殺,這種情況之下,妻子的繼承權是否還有效?

典型案例:因夫妻吵架後丈夫自殺,妻子的繼承權是否喪失?

王某和李某2005年登記結婚,但是婚後經常發生吵吵鬧鬧的情況。不過俗話說,“床頭吵架床尾和”,哪有不吵架的夫妻呢?在2011年4月,丈夫王某在一次吵架後實在氣不過,喝農藥自殺了。

李某在料理完丈夫的喪事後,要求繼承丈夫王某的遺產。結果這時候王某的父母直接拒絕了李某的請求,“你都把我兒子氣死了,還想繼承遺產,我們不告你就不錯了”。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終,李某最後委託律師起訴至法院。

典型案例:因夫妻吵架後丈夫自殺,妻子的繼承權是否喪失?

律師在法庭上說,我國繼承法規定了四種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包括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且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且情節嚴重的。李某的情形並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而且丈夫王某的死亡是李某主觀上不能預見的,所以並沒有喪失繼承權。

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同了李某律師的說法,判決李某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

典型案例:因夫妻吵架後丈夫自殺,妻子的繼承權是否喪失?

律所觀點:這個判決可能會和大家的常識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考慮一下丈夫王某的自殺行為。在這種行為之下,李某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行為人致人自殺,既由於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其一,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其二,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反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其三,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張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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