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苦伶仃的老人去世後,遺產最終歸國有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6年,遼寧大連一位老人去世,身後留下了18萬多元的財產。但這個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

孤苦伶仃的老人去世後,遺產最終歸國有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老人留下的財產應該歸誰所有?

或者說,怎麼處理呢?

近日,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裁定,將老人十八萬多塊錢的遺產收歸國有、上交國庫。

本案中徐某系離異且無子女,自2003年其由劉家橋社區進行照顧。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為其辦理完喪葬事宜後,發現老人還有18萬餘元的銀行存款。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徐某在銀行的18萬元存款應為其遺產。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又三種形式,第一種為法定繼承,第二種為遺囑繼承,第三種為遺贈協議繼承。根據本案的新聞報道,徐某並未與劉家橋社區形成遺贈協議,且徐某並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遺囑,例如書面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或錄音錄像遺囑等,因此,本案不能適用遺贈協議繼承或遺囑繼承的形式。

最終,若要繼承遺產只能通過法定繼承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街道退管站通過調閱徐某的檔案,發現其有一名姐姐,但經過多方尋找仍未能找到。但筆者認為,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對街道退管站的做法表示肯定,由於徐某的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街道退管站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

未能聯繫到徐某的姐姐,並能作為其姐姐放棄繼承的判斷,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應當尋找確切的證據,證明徐某的全部繼承均死亡,才能認定為徐某財產無人繼承。這時可以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直接收歸國有。

為什麼街道會覺得遺產無法處理呢?

個人推斷是,銀行方面無法認定取款人身份,因此拒絕提款。在無法找到徐某的繼承人的前提下,該部分遺產就變成了無人能取得境地,因此,為了能處置該部分遺產,街道遂提起了特別程序,即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判決認定財產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本案受理法院系按照上述法院規定,最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徐佔武老人的遺產為無主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但個人認為,因為徐某遺產的特殊性,系存款,不存在過期,滅失的可能,沒有必須及時進行處理的緊迫性,及時不進行處理也不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增加社會負擔,此種情況下,應當靜等潛在的繼承人前來繼承,而非主動向法院申請特別程序,認定財產無主。因為,如果潛在的繼承人前來繼承,但卻早已被法院判決歸國有,繼承人想完成繼承就需要複雜的申請程序,憑贈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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