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苦伶仃的老人去世后,遗产最终归国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去世,身后留下了18万多元的财产。但这个老人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

孤苦伶仃的老人去世后,遗产最终归国有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留下的财产应该归谁所有?

或者说,怎么处理呢?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老人十八万多块钱的遗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

本案中徐某系离异且无子女,自2003年其由刘家桥社区进行照顾。2016年8月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为其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还有18万余元的银行存款。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徐某在银行的18万元存款应为其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又三种形式,第一种为法定继承,第二种为遗嘱继承,第三种为遗赠协议继承。根据本案的新闻报道,徐某并未与刘家桥社区形成遗赠协议,且徐某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例如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或录音录像遗嘱等,因此,本案不能适用遗赠协议继承或遗嘱继承的形式。

最终,若要继承遗产只能通过法定继承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街道退管站通过调阅徐某的档案,发现其有一名姐姐,但经过多方寻找仍未能找到。但笔者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街道退管站的做法表示肯定,由于徐某的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街道退管站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未能联系到徐某的姐姐,并能作为其姐姐放弃继承的判断,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应当寻找确切的证据,证明徐某的全部继承均死亡,才能认定为徐某财产无人继承。这时可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直接收归国有。

为什么街道会觉得遗产无法处理呢?

个人推断是,银行方面无法认定取款人身份,因此拒绝提款。在无法找到徐某的继承人的前提下,该部分遗产就变成了无人能取得境地,因此,为了能处置该部分遗产,街道遂提起了特别程序,即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本案受理法院系按照上述法院规定,最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占武老人的遗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但个人认为,因为徐某遗产的特殊性,系存款,不存在过期,灭失的可能,没有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的紧迫性,及时不进行处理也不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增加社会负担,此种情况下,应当静等潜在的继承人前来继承,而非主动向法院申请特别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因为,如果潜在的继承人前来继承,但却早已被法院判决归国有,继承人想完成继承就需要复杂的申请程序,凭赠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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