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派出所甚至公安部門,常以警力不足、經費緊張為名僱用部分臨時工協助民警執法,稱之為輔警。輔警作為臨時工,從派出所獲得收入十分微薄。
單位聘用臨時工好處一大堆:
其一,臨時工聽話好管,支付的報酬低,是廉價的勞動力;
其二,臨時工衝鋒在前,不怕辛苦,可當槍用;
其三,一旦違規被查被問,可用臨時工抵擋,實在不行一腳踢開,臨時工可以當牆用;一句話臨時工幹活最累,工資最少,黑鍋你背。一些部門違規違紀行為屢禁不絕,根源也在於此。
殊不知,輔警也是警,臨時工也是工。輔警在出勤時也在幹民警的工作,執行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任務,接受單位的領導和管理。協警既然受聘於你,就是你的職工,就應該對其工作作風、權力運用、行政執法、培訓教育負全責。有了業績效益用人單位享受,捅出漏子惹出麻煩用人單位也要全盤承擔。把責任推到輔警和臨時工的身上,相關領導逍遙法外,這種現象必須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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