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案迅」碧江:货车司机藏匿货物敲诈运费,获刑六个月

货车司机与物流公司因运费问题发生争执,竟将货物藏匿以此要挟物流公司多付运费。近日,由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人张某某从贵州省兴义顶郊复烤厂运输一批烟梗至铜仁市卷烟厂,每吨300元,按吨位结算,货到凭回单结账。

当日下午17时许,烟梗装车后张某某驾驶货车前往铜仁市。

次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达铜仁卷烟厂,因烟厂下班未能卸货,第二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未登记排单直至当天下午仍未能卸货,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物流公司要求其先付运费及赔偿损失,否则就不下货。

物流公司因张某某没有下货就不同意提前支付,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货到再付款,后张某某将该车烟梗于2017年11月28日运输至湖南省怀化市青山溪停车场。

后物流公司多次与张某某联系,查问烟梗去向,张某某要求必须先将运费、损失费付清后,才告知货物存放地点。

物流公司无奈被迫于11月31日给被告人张某某的油卡充值4480余元,于2017年11月3日分两次向被告人张某某汇款人民币共计196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收到钱财后告知物流公司烟梗存放地点,2017年11月4日上午,物流公司将该批烟梗装车运至铜仁市烟厂。

该批烟梗实际重量 28.5吨,总运费是8550元,物流公司被迫多支付张某某15530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物流公司15530元。

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且退赔被害人损失,综合全案情节后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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