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未達成約定或者未有約定,夫妻雙方僅能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能要求分割。

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

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下列財產屬於上述"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時,財產應該如何分?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主要是下列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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