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點擊右上角【關注】“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徵地拆遷律師四有新標準:有專長;有態度;有口碑;有人情味

■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必要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同時,《雲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195號)第十二條第4款規定:“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發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序。

社會穩定性風險,廣義上是指一種導致社會衝突,危及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可能性,是一類基礎性、深層次、結構性的潛在危害因素,對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會構成嚴重的威脅,一旦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社會風險就會轉變成公共危機。狹義的社會穩定性風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涵蓋了生態環境領域、政治領域、經濟領域、社會領域和文化領域的各種風險因素。在狹義上,社會穩定性風險是指由於所得分配不均、發生天災、政府施政對抗、結社群鬥、失業人口增加造成社會不安、宗教糾紛、社會各階級對立、社會發生內爭等社會因素引起的風險,僅指社會領域的風險。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有可能引發社會矛盾糾紛,所以必須對其潛在風險進行先期預測、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在瞭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基礎之上,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風險評估的主要內容

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一般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評估論證:

(一)合法性評估。評估擬徵收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二)合理性評估。評估擬徵收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決策事項是否具有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政策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可行性評估。

評估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是否經過論證,是否周密、完善、具體、可操作,實施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徵收補償費用和安置房源是否有保障,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

(四)可控性評估。評估徵收項目實施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會不會引發群體性事件,是否有相應有效的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的控制在可控的範圍內。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

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需遵循以下步驟進行:

(一)確定風險評估責任主體。評估責任主體是重大決策擬定部門、政策起草部門、項目申報部門、改革牽頭部門以及工作實施部門;一個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職能交叉而難以界定評估具體部門的,牽頭部門為評估責任主體;特殊情況下,由同級黨委、政府指定評估責任主體;如不指定,則以本級政府為評估責任主體;

(二)制定風險評估方案。風險評估責任主體負責制定風險評估方案,明確組織形式、時間安排、工作方法、具體措施及工作要求;

(三)廣泛徵求意見。風險評估責任主體按照評估方案,就擬定事項在實施地區進行公告、公示以及採取發放徵求意見表、設立徵求意見箱、召開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要特別注重徵求與擬定事項有直接利益關係群眾的意見,並對各方的意見、建議進行收集、歸納、整理,客觀真實反映廣大群眾意願,作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依據;

(四)開展風險評估。風險評估責任主體在廣泛徵求和準確掌握民意的基礎上,通過實地走訪、召開會審會議、、座談會議、聽證會議、專家論證會議等方式,圍繞風險成因、潛在威脅,以及激化矛盾的消極因素、化解風險的積極因素和規避、弱化風險的措施等,進行深入討論、準確研判和科學論證;

(五)編制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責任主體根據分析論證意見,形成評估報告,內容包括決策事項、評估依據、風險化解措施和是否實施的意見等;

(六)風險評估結果報備。根據評估項目的評估責任主體級別分別報街道主要領導、本部門主要領導、區級分管責任領導或上報區常委會或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研究和審批;審批完成後按照要求提出予以實施、暫緩實施或不予實施的意見書面建議並反饋風險評估責任主體,最後按維穩部門要求將評估過程中製作的諸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評估意見書等報維穩部門備案。

四、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

風險評估報告遵循大致的邏輯框架,報告內容基本按以下描述進行編寫:

(一)徵收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徵收範圍、房屋徵收補償政策、產權調換房屋情況、擬徵收時間等;

(二)徵收項目風險防範及維護穩定的有關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員;

(三)項目徵求公眾意見情況,包括群眾的反映、有關專家、部門及單位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房屋徵收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評估情況;

(五)徵收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矛盾和問題的化解方案、途徑,解決矛盾和問題的具體措施;

(六)評估結論。經穩評認為風險較小、實施條件較成熟的事項和對於一些較為緊迫、客觀上確需加快推進和付諸實施,但又經穩評認為存在較大風險的事項在符合相關條件後應當作出予以實施的評估結論;經穩評認為存在重大風險、實施條件尚不具備的事項可作出暫緩實施的評估結論;經穩評認為存在特別重大風險、不符合相關條件的事項應當作出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

五、結語

現行大多房屋徵收主體或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往往不遵循法定程序,不依照規定的評估方式和評估內容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貿然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進而在引發群體性事件時往往會顯得手足無措。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預防甚至將相關風險遏制在搖籃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依法依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不僅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方式,更是保護房屋徵收主體的一件利器。

◆如果覺得這篇文章不錯,記得點贊、評論和轉發;給小編加雞腿、鴨腿、鵝腿。

◆本文出自“ 燦平 燦平的星球”;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平臺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