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遇到矛盾,股東怎麼退出?——包啓宏

【導讀】:當公司經營不善或者是股東之間就公司經營管理的決議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有的股東就會希望退出公司。但是,依據法律規定,股東不能隨意地以撤回出資的方式退出公司,否則可能會遭受行政和刑事處罰。那麼,股東要退出公司該怎麼做?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退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東在接到轉讓通知後三十日內,既未答覆,亦不購買的,或是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也不購買的,則視為同意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二、公司回購股權

1、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股權

當股東想退出公司時,可以請求公司通過減資,回購自己的股權。公司不能隨便減資。有限公司要減資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同時,公司減資還要通知債權人,並需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股東利用股權回購請求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在股東會議上,股東如果對股東會下述幾項決議中的任何一項投反對票的,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

三、解散公司

1、通過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會議作出關於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決議。就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的決議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訴請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所謂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主要指: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所以,滿足上述條件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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