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吵出“轻伤”,无证据情况下,法院如何判?

吵架吵出“轻伤”,无证据情况下,法院如何判?

王某、张某系同村村民,各自在村里经营小卖部。某日下午,王某路过同村徐某屋外时看到门外放置六个空啤酒瓶,便以为是自己小店售出的,欲将空啤酒瓶回收,恰巧此时被张某瞧见,张某认为该啤酒瓶系自己小卖部售出,王某无权收回空瓶,双方发生争执,不欢而散。

傍晚时分,张某看到王某在河边散步,便提出要一同找徐某求证啤酒瓶究竟是谁的,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摔倒在地,随即大声呼救并报警。后经鉴定,王某右股骨粗隆性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伤一级。

事后派出所民警在调查过程中,王、张二人对摔倒的原因各执一词,王某声称是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手将其推到致其轻伤系故意伤害行为,但张某否认其推倒王某,称在争执过程中王某看到张某向前靠近,自己在后退中不慎摔倒。因现场并无监控,亦无第三人在场,双方多次协商不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那么,张某对王某受伤是否要承担责任?

吵架吵出“轻伤”,无证据情况下,法院如何判?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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