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法律風險有多大?

“掛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該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實際上並不擔任與履行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的任何職務與職權,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員工,與公司設立與運行沒有任何實質的關係,僅僅因為與公司實際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充當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現實中,有些人礙於親友情面或一時貪圖小利,便貿然同意為他人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殊不知其中風險重重。

“掛名”的“法定代表人”法律風險有多大?

一、在民事責任方面

掛名法定代表人可不是掛完名就了事,日後公司大量重要合同、文件都需要經過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在大量的文件中,掛名人如未細辨識文件內容,簽署連帶擔保合同等文件,就要按照合同承擔公司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當掛名人與公司一同被債權人告上法庭時,就追悔莫及了。

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必然要掛名擔任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掛名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慎簽署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文件並造成損失的,就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和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禁止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銀行貸款、信用卡受限等。

二、在行政責任方面

在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時,法定代表人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六類情形,法人有這些情形的,不僅法人要承擔責任,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情形包括: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中,第“六”種情形是兜底性條款,法人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也是可能會被處罰的。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三、在刑事責任方面

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法定代表人並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另外,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書面的關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影響自創公司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 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有人要問和公司簽訂免責條款不就行了嗎?這種想法是行不通的,“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風險”的承諾或者約定是無效的。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免責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於約定的原則,故該免責約定並不能對抗法律規定,即對外無效。

所以說,可千萬不要覺得掛名法定代表人就是提供身份證而已,這裡面可是存在民事、行政、刑事責任重重風險。因此,在被他人要求掛名的時候,一定要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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