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冪」被註冊商標,楊冪這樣「回擊」

“楊冪”被註冊商標,楊冪這樣“回擊”

第15003136號“楊冪”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由梅州市大家閨秀貿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請人)於2014年6月27日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於2015年8月7日獲准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麵包、蜂蜜、糖果、茶、茶飲料、米、麵條、米果、調味醬、穀粉制食品”。2016年9月29日,該商標被楊冪(即本案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人稱:申請人是知名演員,社會公眾人物,在我國及海外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的名字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影響力,申請人對自己的名字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姓名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認為,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010年,世界華人華僑華商聯合總會及世界華人精英全球理事委員會任命申請人楊冪為2010世界華人精英代表大會形象大使,2011年,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聘任申請人楊冪為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演員工作委員會理事,2012年,申請人楊冪獲得2012全球華語榜中榜亞洲影響力大典最佳跨界歌手(內地),同年,申請人楊冪獲得南都娛樂週刊頒發的年度最受華亞品牌代言人獎盃及中國扶貧基金會授予的2012年度“愛心大使”稱號,2014年,申請人楊冪獲得聯合國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女性權能署及網易女人頻道頒發的2014女性傳媒大獎“年度影響力女性獎”榮譽證書,同年,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及心繫系列活動組委會辦公室聘請申請人楊冪為“中國女性形象工程2014年度全國推廣活動”愛心大使。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註冊申請日之前,申請人楊冪已經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已經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曉。同時考慮到爭議商標“楊冪”並非固定漢語搭配詞組,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授權,將與申請人中文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註冊商標,該行為主觀上難謂巧合,客觀上被申請人具有不正當利用申請人楊冪姓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實現經濟利益的目的。由此,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所標識的商品與申請人楊冪具有某種特定關聯或者由其授權生產,從而損害申請人享有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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