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4岁男童被拐后遭虐待,网友纷纷要求判嫌疑人死刑一事?

糊涂畘悳


被拐4岁男童惨遭虐待的视频,简直令我们不忍直视……

但我们,还是强忍住难受和激愤看了一下。

这能使我们,对人贩子的残忍和毒辣,对他们的丧心病狂,对他们的伤天害理,都会有着更直观的、更触目惊心的感知!


这也能更使我们,对这些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判处死刑的要求和信念,会愈发的强烈和坚定!

而这起拐卖儿童案,还有别于其它以往的那些起"仅仅"是"拐"与"卖"的性质,又是格外的残忍、格外的恶劣、格外的卑鄙、格外的令人发指——

2018年8月14日下午,湘西永顺县一个只有4岁的男孩被一个男子带走。

17日凌晨3时,公安民警在一家宾馆内搜查发现了这个失踪的男童。

当男童被警方解救时,身上已伤痕累累、遍体鳞伤;眼睛的两边都是淤血,连肛门都被烫伤。

而据目前我们知道的信息,带走该男童的男子伍某及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吸毒史和犯罪前科,还曾向男童的家属勒索过20万元……

由此可知,这起4岁儿童被拐后又遭到惨无人道虐待的案件,又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拐卖拐骗案了,还涉嫌到了虐待和绑架、吸毒和敲诈等等这多种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犯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就这起拐卖儿童案而言,这两名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以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罪。

那么,多罪并处,符合死刑的量刑标准。 同时,犯罪嫌疑人还有吸毒史和前科,属于是累犯,那么,又是罪加一等! 而最关键的还是,拐卖并残忍伤害儿童,本就罪恶深重,人神共愤。

而且,这又是对一个才4岁的孩子行以的虐待和毒打,就更是群情激愤,民意滔天了。

结语:

多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要求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就连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公开表示过:"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

陈士渠建议并期望: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我们希望,通过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例,能起到加快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尤其是对"拐卖"与"拐骗"儿童的罪犯,能一律以死刑量刑的进程……


偶来三径


这世上竟有人能干出如此歹毒之事,只能用丧尽天良、灭绝人性来形容他了。

据报道,13日下午,湖南永顺县一4岁男童出门找妈妈途中被一男子带走。17日凌晨3时,警方在一宾馆内找到男童并将犯罪分子抓获。


虽然男童被成功解救,但当时的情形让在场人员触目惊心,浑身赤裸的男童惨遭男子虐待,身上遍体鳞伤,到处是大块面积的紫色淤青和深深凹陷的烟头烫伤,实在是让人惨不忍睹!
不难想象,
男童在这被拐的四天里遭受了非人的虐待,男子为了将其控制不惜动用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不光用皮鞭狠狠地抽打他,还用滚烫的烟头狠狠地扎在他身上。这四天一定是男童在地狱深处饱受折磨的四天,他每天都痛苦不堪而又求救无门,恐怕终其一生都无法摆脱这四天笼罩在他心上的巨大阴影。

男童身上的伤痕让我们这些旁观者都触目惊心,他的亲人看到一定会痛得撕心裂肺,恨不得将拐走他的男子活活打死!如此丧心病狂的罪行,只要稍有良知都会要求判他死刑!

那么,在法律上能够判处他死刑吗?如果事后查明该男子确实是“以出卖目的”,且男童伤情经鉴定为重伤的,那么就可以对该男子判处死刑。法律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拐卖过程中造成被拐妇女儿童重伤,并且情节恶劣的,可以对他判处死刑。男童被折磨得体无完肤,身心备受摧残,当然算得上是情节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现在该案件尚在侦办当中,希望最后法院能对他严惩不贷!因为拐卖儿童和虐童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简直是人神共愤!


冰焰


将一个年仅四岁的幼童折磨得遍体鳞伤,犯罪分子的凶残令人发指,如果法律判处这样的恶人死刑我将举双手赞成!

事情发生在今年的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永顺县塔卧镇茶林村六组的四岁男童外出找妈妈,结果在途中被男子伍某带走。伍某是永顺县颗砂乡年丰村人,而丰村人与男童所在的茶林村虽然位于不同的乡镇,但是两村相邻。

由此,我们可以大致推断出嫌疑人伍某其实是与男童的家人有一些相识的,这也就解释了后来为何伍某能够与男童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并且索要赎金了。

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嫌疑人伍某将男童带走的行为并非早有预谋而是临时起意,至于他最初的犯罪动机究竟是为了拐卖孩子还是单纯地绑架索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他的目的是为了钱。

结合伍某有吸毒史且在开摩托车将男童带走的中途因为“精神恍惚”突然摔跤的情况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伍某在案发时很有可能刚刚吸食过毒品,带走孩子的目的多半是为了换取钱财以此来维持自己的吸毒所需。

我们假设伍某一开始只是想将孩子带走卖掉,但从之后他向男童家人索要赎金的行为来看,他的主观故意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由拐卖儿童的故意转化为了绑架勒索的故意,因此伍某和同伙实际所涉嫌的罪名应当是绑架罪。

(被警方在宾馆内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伍某)

所谓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者实际控制他人的行为。

伍某在将孩子带走之后,残忍地对孩子进行伤害和虐待,其目的大概一是为了给孩子的家人施加一定的精神压力,让对方早点付出赎金,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让孩子完全丧失反抗的意识。只是一个四岁的孩子在他这样一个身强力壮的成人面前又有什么反抗的能力可言呢?用如此的手段对待孩子实在太过于残忍,太过于泯灭人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男童被解救时身上可见明显的伤痕)

对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嫌疑人被判死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受害男童的伤情达到了重伤程度。

根据此前媒体从永顺警方了解的信息显示,男童虽然主要是皮肉伤,并没有内伤,但伤情并不容乐观。我国的《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或者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的构成重伤二级。个人认为男童所受之伤极有可能已经构成了重伤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主犯的伍某在法律上被判处死刑的概率还是很大的。

在我看来男童多少还是幸运的,因为曾经有过不少有着与他相似遭遇的孩子最后都不幸殒命了。凶残的犯罪分子固然值得人们痛恨,但是作为家长也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因为一次偶然的疏忽大意很有可能就是酿成悲剧的根源!不要等到不幸的事情真正的发生以后再去痛哭流涕,那样的眼泪根本没有意义!



通城丹妹


这起案件,并非拐骗儿童,而应当构成绑架罪。

从案情回顾看:

8月13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家住在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塔卧镇茶林村六组的杨小武(化名)独自一人离开家,沿着公路去找出门赶场的妈妈,未曾想却被被犯罪嫌疑人伍某全盯上并带走。

当天晚上,杨小武的家人发现杨小武失踪后,即报警并发布寻人启事。

警察在接警之后随即展开了调查,于8月17日凌晨在一家宾馆找到了杨小武,并将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及另一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杨小武被找到时全身多处,包括肛门部位都有烫伤痕迹,疑似受到严重虐待。

据悉,伍某全在此期间曾经向孩子的父母索要20万赎金。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伍某全有吸毒其他犯罪前科。

关于这段视频,大约在19日的时候,我曾经在网上看到过,从警察抓捕的现场视频看,小男孩全身赤裸,全身有不同程度的伤痕,其中肛门周围有大量血迹(是否有烫伤在视频中无法看到),而犯罪嫌疑人伍某全仅着内裤,在一个双人标间的旅店中被抓获。

从视频画面上看,伍某全很可能对小男孩实施了猥亵行为(强奸罪无法针对男性实施),但该行为是否存在,还需要警方进一步的侦查。

我们姑且假设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对男童实施了猥亵行为,那么目前的问题,就是伍某全究竟该如何定罪?

关于伍某全的犯罪行为定性:

首先我们来看伍某全的主要犯罪行为,这方面涉及了三个罪名,分别是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

通过具体行为来看,伍某全在男童一个人离开家寻找家人的时候,将男童拐骗到自己的住处。如果单从这一个行为上看,无法判断伍某全的意图究竟在于拐骗、绑架,还是单纯的非法拘禁。

结合两个罪名的行为规定来看:

  • 拐卖儿童罪:

其主观要求犯罪嫌疑人以“卖”为目的,即将拐骗来的儿童卖给他人,自己赚取拐卖儿童的费用;

  • 绑架罪:

其主观要求以勒索赎金或其他为目的(主要为政治目的,如释放被抓捕的同伙之类),要求行为人通过控制被绑架的人或人质,要求其家属或官方支付高额赎金或实行某项行为。

简单说,拐卖儿童罪,是将儿童卖给其他人,嫌疑人从收买人处取得钱财;而绑架罪,是胁持勒索家人,直接从其家人处获取赎金。

结合两个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上看:

  • 拐卖儿童罪:

基准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诸如奸淫没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八项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绑架罪:

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很明显可以看出,绑架罪的刑罚规定,要远远重于拐卖儿童罪。

从两罪的行为上看,本案里伍某全在行为之处虽然只是拐骗男童,但在其后的行为中,伍某全向男童的父母索要赎金,这就已经符合了绑架罪的行为特征,就应当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和量刑幅度对其予以认定。

那么新的问题又来了,绑架罪中并没有规定强奸或者猥亵被绑架人,致被绑架人轻伤以上结果的该如何认定。

那么,本案中对男童的猥亵行为该如何认定?

依照《刑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而在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中,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规定上看,如果伍某全实施了猥亵行为,致使儿童受伤,似乎也只能在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结果是否真的如此呢?

我们再来查查看司法解释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在2013年10月23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第23条第一款规定: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本案中伍某全对男童的猥亵(生殖器官周围的烫伤)经鉴定后达到轻伤以上结果的,将依照故意伤害罪或猥亵儿童罪中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怎么理解呢?

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轻伤(包括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结果的法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重伤则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如果男童的伤情鉴定后只符合轻伤的结果,那么此时对伍某全的行为可以在猥亵儿童罪的罪名中从重处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如果男童的伤情鉴定符合重伤的结果,那么就将不再对伍某全认定为猥亵儿童,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量刑幅度内确定刑罚标准。

那么,如果男童构成重伤了,那么又该如何认定伍某全的行为性质?

伍某全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如果只涉及猥亵致伤这一个行为,那么按照上述的规定,根据轻伤或者重伤,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即可,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伍某全的行为中,还包括了绑架罪,此时对伍某全,是处单一罪名,还是数罪并罚?

刚刚我们已经谈到,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致被绑架人构成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结论就可以得出了:

(1)如果男童的伤情经鉴定后构成重伤,则伍某全的猥亵致伤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同时由于伍某全主行为构成绑架罪,根据罪刑法定的规定,属于吸收犯和法定的一罪,即绑架罪吸收了故意伤害罪,最终审理时将只认定构成绑架罪一罪,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此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2)如果男童的伤情经鉴定后构成轻伤,由于绑架罪无法吸收轻伤及以下的伤情结果,并且针对《性侵意见》的规定,轻伤结果时将在猥亵儿童和故意伤害罪中较重的罪名予以认定,

因此可能的结果为伍某全构成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数罪并罚,或绑架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数罪并罚;其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绑架罪)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此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3)如果男童的伤情经鉴定后仅构成轻微伤,此时无法根据《性侵意见》的规定,将猥亵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对于伍某全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绑架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数罪并罚,其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绑架罪)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此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对伍某全实施死刑,那么就要求男童的伤情鉴定结果必须在重伤以上,否则其法定最高刑只有无期徒刑。

所以,伍某全的生死,就决定于其对男童所实施的伤害行为的轻重,虽然个人并不想男童过于伤痛,但我也希望伍某全能最终被判处死刑的结果。

最后,在本案中,由于男童是为了寻找母亲而从家中单独走出后被拐走,此时就不得不引起各位家长的注意,对于孩子而言,无论任何时候,身边都不能离开家人。

我记得昨天看到一篇文章,是说家长在家中卧室睡觉,有一个伪装成某快餐店送餐人员的人,敲门和孩子说有饮料忘记在车上,让孩子陪他一起下楼拿。当家长反应过来并冲出去的时候,载有孩子和人贩子的电梯门刚要闭合,于是在最后关头这位母亲将自己的孩子救了回来。

如果当时再晚上几秒钟,恐怕自己的孩子就要被人贩子拐走,很可能终身再也无法团聚。

朋友也曾经在车站看到过一个父亲,就在一转身的时间,自己的孩子就被人贩子带走,朋友说从来没见过哪个大男人能哭得那么声嘶力竭。

人贩子拐卖孩子这事,任何时候都经不得大意,尤其是在自己的家门口或小区楼门口,越是家长认为熟悉,无须过于担心的地方,其实恰恰是人贩子们最善于下手的地方。

最后的最后,希望每一个家长,都能照顾好自己的孩子,每一个孩子都能在自己家人身边健康长大。


高萌Goal


世上竟有如此恶毒险恶之人,竟然能对一个4岁的孩童下此毒手!

据新闻报道:

8月13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家住在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塔卧镇茶林村六组的杨小武(化名)独自一人离开家,沿着公路去找出门赶场的妈妈,未曾想却被被犯罪嫌疑人伍某全盯上并带走。

当天晚上,杨小武的家人发现杨小武失踪后,即报警并发布寻人启事。

警察在接警之后随即展开了调查,于8月17日凌晨在一家宾馆找到了杨小武,并将犯罪嫌疑人伍某全及另一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杨小武被找到时全身多处有烫伤,疑似受到严重虐待!

据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伍某全有吸毒其他犯罪前科。


本案并非简单的拐卖儿童,因为据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介绍,他们是打算拐走孩子之后向家属要钱,即他们的行为涉嫌绑架罪,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将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而伍某全在绑架了孩子之后,还严重的虐待孩子,导致杨小武全身受伤,如果最终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以上的,则伍某全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且其还有吸毒等犯罪前科,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

世上怎么会有这么恶毒的人呢,为了钱财绑架孩子也就算了,你们的目的只是为了拿到钱而已,但是孩子是无辜的,他不应该承担这种惨绝人寰的虐待

同时,笔者在此想要再次呼吁的是:不要让孩子一个人在家,尤其是未成年的孩子!

从新闻中也可以看到,杨小武之所以会独立出门,其目的是去找妈妈,这才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一个4岁的孩童,怎么能让他独自在家呢?他什么都不懂,独自在家极容易感到害怕,而一旦害怕,谁也不知道会作出什么事情来。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后果,谁也承担不起这个责任。比如本案,杨小武最终被拐走而导致全身多处受伤,不知道孩子的父母见到孩子是否会感到后悔呢?

要知道的是,在美国如果单独将孩子留在家中,则构成危害孩子安全罪,父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啊。

望家长们在抚育孩子的过程之中一定要小心注意,不要让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否则将后悔莫及!


罗召均律师


一个只有4岁的小男孩,被一个变态的成年男子足足虐待了4天,残忍至极,如此没人性的罪犯,即使判死刑,也算便宜他了。

究竟怎么回事呢?

据悉,8月13日下午,湖南永顺县一4岁男童独自一人出门去找赶集的妈妈,途中被邻村一骑摩托的男子带走。直到晚上家人才意识到孩子失踪,后报警,警方于8月17日凌晨3点在一宾馆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当警察看到另一张床上的孩子时目瞪口呆,只见孩子衣服被扒光,浑身伤痕累累。眼睛两侧都是血,肛门被烫伤,已陷入昏迷。

两名罪犯曾打电话向孩子家人索要20万元赎金,其中一人吸毒,并有前科。

看着遍体鳞伤的孩子,让人心疼!难以想象,一个年仅4岁的孩子,在这4天里遭遇了怎样的非人虐待。用物品抽打、用炙热的烟头烫,极尽残忍手段,可恶的罪犯怎么下得去那个手!不知孩子家人看到第一眼后,心里是个什么感受。

这起案件仔细思考的话,家人的疏忽大意,给了罪犯实施犯罪的机会,这可能是造成惨剧的主要原因。让一个4岁的小孩子独自外出,不知家人是如何尽监护责任的。

当然,最让人痛恨的还是丧尽天良的犯罪分子。从整个案情经过来看,此案应该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拐卖儿童。通过犯罪嫌疑人向孩子家人索要赎金的行为看,他们应该主要是为了钱。

两个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了以下罪行:

1、非法拘禁

2、故意伤害

3、敲诈勒索

4、吸毒(此项不属于刑事犯罪)

那么,以上罪行分别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呢?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看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冲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屡教不改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此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具体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是否会被判死刑,得看孩子被伤害的严重程度,经过司法鉴定后方可知晓。

从感性方面来讲,网友盼望这两个罪犯能判死刑,是可以理解的,表达了民众对此类罪犯的痛恨程度。

希望这个可怜的孩子能够尽快好起来,而在这起案件中,对孩子伤害更大的应该是心理方面。这么小的孩子便经历了如此磨难,极有可能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甚至造成心理障碍等。因此,必须怼孩子做长期、耐心的心理疏导工作,尽量减轻孩子的心理上的伤害。

对于这啷个可恶的罪犯,我们当然希望判他们死刑,至于最终会如何判决,一起拭目以待。

最后,还想提醒各位家长一句,对孩子的看护一定要尽心尽责,不可麻皮大衣,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大家觉得这两个罪犯应该判死刑吗?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龍族社


应该尊重民意,判处这种丧尽天良的恶魔死刑。

事件简介:

8月13号下午,湖南永顺县一4岁男童在出门找妈妈途中被一陌生男子带走。

8月17日凌晨3时,警方在一宾馆内发现遍体鳞伤的男童。孩子被发现时全身多处淤血和烫伤,眼两边都是血,肛门被烫伤,已陷入昏迷。据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和前科,事发后嫌疑人曾向家属索要20万赎金。

对孩子犯罪,是哪个民族或国家都不能容忍的。仅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这名犯罪嫌疑人已经犯了拐卖儿童罪、绑架勒索罪、非法拘禁、虐待儿童罪,如果这其中还有性侵等恶劣情节,则涉及到其他罪行。而且该犯罪嫌疑人有吸毒史,还有犯罪前科,可以说是十恶不赦,不知悔改。

让这种人活着是浪费纳税人的税金,也不足以震慑类似的犯罪分子。个人和其他网友一样,支持判处该嫌疑人死刑,最好能立即执行。

有些人担心如果对这类犯罪分子直接判死刑会刺激他们,让他们更加丧心病狂,从而威胁到其他孩子的生命安全。

个人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那些丧心病狂的犯罪分子根本就不会因为减轻对他们的处罚而手下留情,对待他们不能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来判断。像这种犯罪分子,发现一个消灭一个,才能真正的保护到更多无辜的孩子。

最后,除恶务尽,惩恶才能扬善,支持判处嫌疑人死刑!


夜雨如书


绑架勒索、人身伤害、虐待儿童,再加上有前科,怎么也得是个无期。


先简单说下事件

事情发生在湖南永顺,8月13日下午的时候,一个4岁的男孩独自出去找妈妈。结果,中途被一陌生男子带走。

男孩的家人发现孩子丢失之后,马上选择了报警。

而在过程中,男孩的父母也接到了勒索信息,对方声称索要20万。

最终于8月17日凌晨3点找到男孩,同时抓获犯罪嫌疑人伍某。

同时,也发现男孩身上有多处伤痕,其中包括被殴打的淤伤,以及明显的烫伤痕迹,随即将孩子送往医院,在普通病房进行治疗,目前伤情稳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事件应当定性为绑架勒索

通过犯罪嫌疑人伍某禁锢男孩儿,以及所要赎金的行为来说,这就是绑架勒索。

而且其中存在着虐待儿童和人身伤害,所以其行为更加恶劣。

再结合伍某曾有前科,以及有吸毒史。

所以总的来说,是“重罪+主观恶性+犯罪记录”,那么至少是重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描述内容,该行为最终无期的可能性较大。

不过,目前笔者也是管中窥豹,可能还有一些事实真相没有曝光出来,所以具体结果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

而笔者个人认为:应当处以死刑

如果非要从行为本身,以及主观恶性的上的判断来说,犯罪嫌疑人较大可能性只是无期。

但是笔者私认为:刑罚存在的根本意义并不是“刑”,而是“罚”。刑只是一种手段,我国古代的“打”,和如今的“关”,所要实现的都是体现“罚”的目的。但“罚”并不是让其遭受损失,而是要让其知错能改。从我们近年曝光的事件来看,很多犯罪者都有前科,这就意味着曾经的处罚,对其毫无意义可言,并没有实现知错能改。

所以,我们必须要客观认识到“罚”的意义,既然罚了,就要让他改,否则为什么要罚?只是为了补偿吗?既然如此,私下补偿又有何不可?所以,“罚”,绝不能不痛不痒。

我们参照参照此事件,从我们现有的惩罚标准来看,“关”是无法拯救这个人的,他犯过错,又犯错,不知悔改,又没有任何道德约束。至少应该是无期,而不是现有规则下至多是无期。

如果仅仅关了一二十年放出来,他还会继续犯错,到时候对于社会的影响将不可估量。

故此,笔者认为当处以死刑,此人已无可救药,这是他自己放弃了自己,而不是大家放弃了他。同时,若是处于死刑,必然能够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最后说两句:这件事儿是绑架这么简单,其中要凸现出孩子父母疏忽照顾的问题,而且非常之明显。竟然能让一个四岁的孩子自己满大街跑,纵然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坏人,但一个四岁的孩子能够识别出危险吗?

笔者可以负责任的说,一个四岁的孩子在面对驶来的汽车时,绝对没有能力在短时间做出躲避反应。

所以,不仅要处理这个绑架虐童者,还是有效的惩罚其家长。要是家长没办法对孩子负责,这个孩子下次继续满大街跑,真不一定会出什么事儿。


小言詹詹


灭绝人伦!惨无人道!震惊!

据新闻报道:8月13日下午一点钟左右,家住在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塔卧镇的四岁男孩独自一人离开家,沿着公路出门找妈妈,被罪犯盯上并带走去了一宾馆。嫌疑犯敲诈勒索孩子家人要20万。 当天晚上,孩子的家人发现小男孩失踪后,报警。 县公安局于8月17日凌晨3时,解救出小男孩,且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这 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嫌疑人有吸毒史和犯罪前科。

孩子现在在医院伤情已经稳定。 这俩人虐待孩子的手法残忍,触目惊心!可能是为了阻止孩子撕心裂肺的叫喊,竟然往孩子的嘴巴里灌开水,孩子的嘴已烫肿,下巴皮肤烫伤, 打的孩子眼睛两边都是血,孩子的脸是绿的,被打青了!屁股两边都是烙印,也不知被什么东西烙的,孩子屁股肿得惨不忍睹! 全身多处瘀血,黑紫! 背部看着像是鞭痕。 据报道,就连肛门也被被烫伤。孩子惊恐无助的双眼震惊了人心!这两个失去人性的嫌疑人手段卑劣,常人无法想象!真恨不得立刻将这两个罪犯死刑!


孩子经历的惨无人道的摧残!一个年仅四岁的孩子,被人拐走,除了大哭,没有任何办法做出反抗! 因为父母家人的过失坏人丧心病狂导致这个单纯幼小的孩子遭受这么惨痛的折磨!怎么能把孩子丟家里呢?父母整天给孩子讲安全教育!我看任何的安全教育都离不开父母对孩子的陪伴和密切关注!

所以静静认为:这两个畜牲不如的家伙涉嫌拐骗儿童罪、绑架勒索罪、非法拘禁儿童罪,吸毒……其它的还在审理中,可谓数罪集一身!它们能对一个幼小的孩子下如此毒手,早已失去了人性!不判死刑不足以震慑其它犯罪分子!所以建议死刑! 相信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地严惩!

建议大家有孩子的一定看好自己的孩子,大家一起提高警惕,不做冷漠的局外人!不要放过任何一个拐骗孩子的畜牲。 不让这些悲惨的事件再次发生。


静静观天下


毫无人性的恶魔,不值得我们去同情,对待人贩子我的态度是坚决死刑!不用死刑不足以平愤!不用死刑不足以慰籍被拐被伤害孩子的幼小心灵!不用死刑不能弥补失子之痛的孩子父母!



拐卖儿童事件时常能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多少幸福的家庭因此而受到破坏,多少年轻的父母因此而一蹶不振,可恶的人贩子,拐走的不仅是孩子,更无情的带走了一个家生存的希望,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难道他们不该承受死刑的惩罚吗?


从网友的评论来看,对人贩子该不该用死刑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不同意对人贩子动用死刑,因为动用死刑之后会更加的让人贩子变的穷凶极恶,不计后果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会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二种是坚决支持对人贩子动用死刑,他们认为之所以人贩子猖獗,是因为他们的犯罪成本太低了,拐卖孩子仅仅只是判几年,这样人贩子的心里丝毫不会畏惧,反而会让他们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大不了就坐几年而已,对人贩子动用死刑会产生巨大的震慑力,让人贩子不敢下手。



我更同意第二种看法,坚决支持对人贩子动用死刑,我们要解决根本问题就不能投鼠忌器,前怕狼后怕虎,要从事件的本质出发,找到解决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而这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死刑,这才是解决拐卖儿童最好的解决办法!


你认为该不该对人贩子用不用死刑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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