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協同定價也挨查,這種事情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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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一些化工企業在2016年召開了一個“西北氯鹼聯合體”會議,在會上討論協商了PVC產品銷售價格,這些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然後通過微信群先後達成了統一提高PVC產品銷售價格X元/噸的協議,該漲價協議獲得了多家經營者支持和實施。獲悉相關情況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果斷進行了干預,經充分調查核實後對相關企業實施了行政處罰。責令相關的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並按2016年度相關市場銷售額1%的比例處以了罰款。其中銷售額最大的一家企業被處以罰款5261.98萬元。

企業間協同定價也挨查,這種事情做不得

說到這裡有的朋友可能就有些不明白了,不是說商品價格放開由企業自己定價了嗎,既然放開了那就我企業覺得賣多少錢合適就賣多少錢啊,為什麼政府還要來干預呢?這不是與培育市場經濟相矛盾了嗎?

大家都知道現在由政府定價的商品越來越少了,好多商品的價格都放開由經營者根據市場行情自主定價了,經營者享有了極大的定價權。在價格法的意義上,這種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的價格就叫做市場調節價。也就是由經營者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需關係、定價策略等自行定價,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對這些商品價格的制定不再直接干預。

企業間協同定價也挨查,這種事情做不得

但是,政府對企業自主制定的價格不直接干預,不等於對企業定價的行為也放任不管。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只有相互獨立的自主定價才能形成良好的競爭關係、優勝劣汰。而本來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進行相互串通共同協商制定價格,就會排除、限制產品的市場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因此,我國的《反壟斷法》對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是明確禁止的,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上述企業正是違反了《反壟斷法》關於禁止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的規定,所以受到了處罰。

企業間協同定價也挨查,這種事情做不得

 我們經歷了郵電局一家壟斷通訊的時代,後來又分出來了移動,再後來又有了聯通、鐵通……形成了市場的競爭,才有了我們今天相對更便宜的電信資費和各種套餐(當然網絡的發達和各種即時通訊軟件也功不可抹)。假如讓他們幾家再聯合起來制定價格,呵呵,我不敢想象那是一種什麼情況了。

對於這種企業間自願協商達成價格協議的做法,你有什麼看法呢?說來聽聽啊。


(作者聲明:以上內容僅為作者本人對相關法律、政策的理解,不代表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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