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协同定价也挨查,这种事情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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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一些化工企业在2016年召开了一个“西北氯碱联合体”会议,在会上讨论协商了PVC产品销售价格,这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然后通过微信群先后达成了统一提高PVC产品销售价格X元/吨的协议,该涨价协议获得了多家经营者支持和实施。获悉相关情况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果断进行了干预,经充分调查核实后对相关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相关的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按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比例处以了罚款。其中销售额最大的一家企业被处以罚款5261.98万元。

企业间协同定价也挨查,这种事情做不得

说到这里有的朋友可能就有些不明白了,不是说商品价格放开由企业自己定价了吗,既然放开了那就我企业觉得卖多少钱合适就卖多少钱啊,为什么政府还要来干预呢?这不是与培育市场经济相矛盾了吗?

大家都知道现在由政府定价的商品越来越少了,好多商品的价格都放开由经营者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定价了,经营者享有了极大的定价权。在价格法的意义上,这种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就叫做市场调节价。也就是由经营者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关系、定价策略等自行定价,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这些商品价格的制定不再直接干预。

企业间协同定价也挨查,这种事情做不得

但是,政府对企业自主制定的价格不直接干预,不等于对企业定价的行为也放任不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只有相互独立的自主定价才能形成良好的竞争关系、优胜劣汰。而本来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相互串通共同协商制定价格,就会排除、限制产品的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是明确禁止的,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上述企业正是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规定,所以受到了处罚。

企业间协同定价也挨查,这种事情做不得

 我们经历了邮电局一家垄断通讯的时代,后来又分出来了移动,再后来又有了联通、铁通……形成了市场的竞争,才有了我们今天相对更便宜的电信资费和各种套餐(当然网络的发达和各种即时通讯软件也功不可抹)。假如让他们几家再联合起来制定价格,呵呵,我不敢想象那是一种什么情况了。

对于这种企业间自愿协商达成价格协议的做法,你有什么看法呢?说来听听啊。


(作者声明:以上内容仅为作者本人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理解,不代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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