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吃“哑巴亏”!员工自动离职企业不闻不问有风险!](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讲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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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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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回复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对于自动离职员工采取不闻不理的方式处理,由此经常引发员工离职事由争议而转为经济补偿支付纠纷,离职时间争议而转为非因工伤亡责任承担的纠纷等等问题,让企业吃尽了哑巴亏。
其实,“自动离职”事实上并不属于法律概念,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往往发生员工不告而别,或口头辞职后而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此时企业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 其一,企业即时书面通知并送与员工,明示其无故不上班行为构成旷工了,要求即时返回企业;
- 若需要辞职,则应按规章制度规定的离职手续办理。
- 其二,该员工不予以回应或不予以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则企业可按连续旷工构成严重违规为由予以解雇。
- 其三,对于其因没有正常办理离职手续而造成资料资产侵占及经济损失的,可要求该员工立即返还并赔偿损失;
- 若拒绝,可依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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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辞职后不办理离职手续,随之遗留下来的是工资结算问题。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员工离职当日结清工资并一次性支付即可;但实务中往往因员工借款、占有公司资产、赔偿损失、交接工作等等问题,而并不能简单地结清工资而支付。
此时,企业应积极主动履行通知和沟通劝说,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履行交接工作及结算工资义务。
若员工仍拒不办理,可采取相应的法律途径;尽量避免简单的以支付工资方式对抗不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会引起“不支付工资”的争议。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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