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質證從這三方面著手,讓其成爲關鍵證據!

書證質證從這三方面著手,讓其成為關鍵證據!

【講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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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訴訟特戰隊

單位 |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法庭之上,證據為王!庭審過程中,訴訟律師如何針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是庭審中極為重要和關鍵的一環。

在法定的證據種類中,由於我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書證在訴訟案件中尤為重要。

“口說無憑”,書證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麼對於這一關鍵類型的證據,訴訟律師如何質證才能做到有效把控庭審,實現訴訟目標呢?

一、對書證真實性的質證

書證的真實性判斷在民事訴訟中對法官採信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意義重大。書證的真實性,可分為形式真實與實質真實。其中,書證的形式真實指書證本身真實不是偽造的,書證內容由製作者、簽名人所為。

書證的實質真實指書證所要表達的內容符合真實情況,體現的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形式真實的書證不一定實質真實,如書寫人受到脅迫而製作或簽訂的書證。

(一)形式真實性

雖然書證的內容通常是對書證質證的核心,但所有書證都是通過載體呈現的。書證質證順序一般從質疑書證的形式真實開始,如是否偽造、變造;是否和原件相符;是否為當事人真實簽章等。

在司法實踐中,因簽章問題所引起的書證真實性問題較為常見,主要情形有:

第一,行為人私刻公章,並使用該枚公章簽署合同或文件。

如果公章所代表的單位一方能夠通過司法鑑定,證明該私刻公章並非登記備案公章,則應由相對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枚非登記備案公章為公章所代表的單位提供,書證上的印章為其所加蓋。

如果相對方能夠舉證證明該枚公章曾被所代表單位在經營或訴訟活動中使用過,法院有可能會認定公章所代表的單位對該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曉的。

儘管該公章為偽造,但公章所代表的單位在明知該公章存在並使用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加蓋該偽造的公章即可視為該單位的行為,其法律後果應由該單位承擔。

這一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汪天雄與重慶群洲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一案【案號為:(2016)最高法民申255號】中有清晰的闡述。

第二,行為人盜蓋公章。

若文件上所加蓋的公章為備案的真實公章,則公章所代表的單位需要舉證證明該公章為對方盜蓋。

事實上,即使公章所代表的單位能夠證明這一點,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則,如果盜蓋公章的文件涉及到該單位及盜蓋行為人之外的第三人,法院通常也會認定公章所代表的單位需要對蓋章行為承擔責任,至於公章所代表的單位由此所產生的損失,可以另行向盜蓋行為人主張權利。

書證質證從這三方面著手,讓其成為關鍵證據!

(二)實質真實性

從司法實踐看,文書形式真實一般推定為內容真實。但是,由於書證的特殊性,形式真實並不能完全等同內容上或意思表示上的真實。

因此,在質證時要注意對其意思表示真實性提出質疑。例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對書證的實質真實提出質證意見:

  • 1、無行為能力人為當事人的文書,一般來說,除基於純收益行為的文書外,應推定為無實質真實性;
  • 2、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當事人的文書,如果文書內容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應推定無實質真實性;
  • 3、受威脅、脅迫、引誘、欺騙的人或在乘人之危的處境下所書寫的文書,雖然具有書證的形式真實,但通常因內容並非製作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被認為不具有書證的實質真實。

二、對書證合法性的質證

書證和其他證據一樣,是否合法不是由裁判者通過自由心證進行判斷,而是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判斷。書證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形式合法

書證的種類繁多,但由於法律對特殊事項的規制,會形成特殊格式的文書,此類文書必須滿足特定的形式才能產生相應的證據效力。

比如代書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一份代書遺囑應具備如下四個要件方為合法: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二)內容合法

如在某一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借款合同的內容涉及賭債、高利貸等,就屬於書證的內容不合法。

(三)來源合法

來源合法主要指書證的製作主體適格,以及取得的程序合法。

1、製作主體適格。以公文書證為例,我國《民訴解釋》第114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製作的文書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製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據此,公文書證可被推定所記載的事項為真實的,但是需要具備的條件為:

  • 其一,公文書證的製作主體是國家機關和其他依法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我國,國家機關和按照國家機關管理或者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的共青團、婦聯、工會、行業協會等,均具有公共信用或者社會公信力,均可以成為公文書證的製作主體。
  • 其二,公文書證是適格的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製作的,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作出的。非依照法定職權範圍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的文書,不具有公文書證的效力。
  • 當然,雖然公文書證一般推定為內容真實,但是允許以相反證據加以推翻。這一點,在質證階段應給予充分的注意。

2、取得程序合法。書證的取得不得采用違反法律規定的手段、方法。

我國《民訴解釋》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該條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於書證的取得。

三、對書證關聯性的質證

書證的關聯性指書證與待證事實有關,分為形式關聯性和內容關聯性。

其中,形式關聯性指書證是否使待證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變得更有可能或更無可能,體現了書證對案件事實所具有的證明性要求。內容關聯性指書證證明待證事實的大小或程度,體現了書證對案件事實所具有的證明力。

具體而言,書證關聯性在質證時應關注以下兩點:

1、就形式關聯性而言,證據與案件事實本身是否存在某種聯繫,並因此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

2、就內容關聯性而言,書證能否證明當事人提出的證明事項,或者法律要件事實,以及解決案件的爭議焦點等。

書證質證從這三方面著手,讓其成為關鍵證據!

綜上,前文所述的對書證三性的質證,在廣泛意義上講,是從靜態的角度對對方的證據作出的評價,考究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價值。

但在,庭審質證程序中除了對對方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外,同時也應構建事實的邏輯關係,論證己方的訴訟觀點,由靜態質證轉化為動態質證。事實上,對證據的動態質證,是訴訟律師經驗和專業能力的較好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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