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质证从这三方面着手,让其成为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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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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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诉讼特战队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法庭之上,证据为王!庭审过程中,诉讼律师如何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是庭审中极为重要和关键的一环。

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书证在诉讼案件中尤为重要。

“口说无凭”,书证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对于这一关键类型的证据,诉讼律师如何质证才能做到有效把控庭审,实现诉讼目标呢?

一、对书证真实性的质证

书证的真实性判断在民事诉讼中对法官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意义重大。书证的真实性,可分为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其中,书证的形式真实指书证本身真实不是伪造的,书证内容由制作者、签名人所为。

书证的实质真实指书证所要表达的内容符合真实情况,体现的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真实的书证不一定实质真实,如书写人受到胁迫而制作或签订的书证。

(一)形式真实性

虽然书证的内容通常是对书证质证的核心,但所有书证都是通过载体呈现的。书证质证顺序一般从质疑书证的形式真实开始,如是否伪造、变造;是否和原件相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签章等。

在司法实践中,因签章问题所引起的书证真实性问题较为常见,主要情形有:

第一,行为人私刻公章,并使用该枚公章签署合同或文件。

如果公章所代表的单位一方能够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该私刻公章并非登记备案公章,则应由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枚非登记备案公章为公章所代表的单位提供,书证上的印章为其所加盖。

如果相对方能够举证证明该枚公章曾被所代表单位在经营或诉讼活动中使用过,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公章所代表的单位对该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晓的。

尽管该公章为伪造,但公章所代表的单位在明知该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对人的利益损害,加盖该伪造的公章即可视为该单位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该单位承担。

这一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汪天雄与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一案【案号为:(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中有清晰的阐述。

第二,行为人盗盖公章。

若文件上所加盖的公章为备案的真实公章,则公章所代表的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该公章为对方盗盖。

事实上,即使公章所代表的单位能够证明这一点,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如果盗盖公章的文件涉及到该单位及盗盖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法院通常也会认定公章所代表的单位需要对盖章行为承担责任,至于公章所代表的单位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可以另行向盗盖行为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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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质真实性

从司法实践看,文书形式真实一般推定为内容真实。但是,由于书证的特殊性,形式真实并不能完全等同内容上或意思表示上的真实。

因此,在质证时要注意对其意思表示真实性提出质疑。例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对书证的实质真实提出质证意见:

  • 1、无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的文书,一般来说,除基于纯收益行为的文书外,应推定为无实质真实性;
  • 2、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的文书,如果文书内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应推定无实质真实性;
  • 3、受威胁、胁迫、引诱、欺骗的人或在乘人之危的处境下所书写的文书,虽然具有书证的形式真实,但通常因内容并非制作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被认为不具有书证的实质真实。

二、对书证合法性的质证

书证和其他证据一样,是否合法不是由裁判者通过自由心证进行判断,而是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书证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形式合法

书证的种类繁多,但由于法律对特殊事项的规制,会形成特殊格式的文书,此类文书必须满足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证据效力。

比如代书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一份代书遗嘱应具备如下四个要件方为合法: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内容合法

如在某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的内容涉及赌债、高利贷等,就属于书证的内容不合法。

(三)来源合法

来源合法主要指书证的制作主体适格,以及取得的程序合法。

1、制作主体适格。以公文书证为例,我国《民诉解释》第114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据此,公文书证可被推定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的,但是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 其一,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我国,国家机关和按照国家机关管理或者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共青团、妇联、工会、行业协会等,均具有公共信用或者社会公信力,均可以成为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
  • 其二,公文书证是适格的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作出的。非依照法定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的文书,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效力。
  • 当然,虽然公文书证一般推定为内容真实,但是允许以相反证据加以推翻。这一点,在质证阶段应给予充分的注意。

2、取得程序合法。书证的取得不得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方法。

我国《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书证的取得。

三、对书证关联性的质证

书证的关联性指书证与待证事实有关,分为形式关联性和内容关联性。

其中,形式关联性指书证是否使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变得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体现了书证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性要求。内容关联性指书证证明待证事实的大小或程度,体现了书证对案件事实所具有的证明力。

具体而言,书证关联性在质证时应关注以下两点:

1、就形式关联性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本身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就内容关联性而言,书证能否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明事项,或者法律要件事实,以及解决案件的争议焦点等。

书证质证从这三方面着手,让其成为关键证据!

综上,前文所述的对书证三性的质证,在广泛意义上讲,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对方的证据作出的评价,考究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

但在,庭审质证程序中除了对对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外,同时也应构建事实的逻辑关系,论证己方的诉讼观点,由静态质证转化为动态质证。事实上,对证据的动态质证,是诉讼律师经验和专业能力的较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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