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長沙卡在手中,建行儲蓄卡境外盜刷17萬,銀行能否全賠?

人在長沙卡在手中,建行儲蓄卡境外盜刷17萬,銀行能否全賠?

(文/財經主筆 邱曉)人和銀行卡都在長沙,卻收到在澳大利亞的刷卡記錄,而且最大一筆就刷掉了16萬多人民幣!

最近,長沙市民胡先生為這事特別“上火”。2018年4月13日,他妻子的建設銀行龍卡儲蓄卡被境外盜刷17萬餘元。當與銀行溝通時,銀行卻答覆稱調查需三個月時間,至今仍無法查清這筆鉅額境外刷卡交易究竟是怎麼回事。

在調查結果未出的情況,建行方面給胡先生兩條解決方式:要麼,雙方達成和解,協商賠償金額;要麼,直接到法院起訴銀行。

儲蓄卡17萬存款離奇被境外盜刷

“這張建行儲蓄卡是我愛人2013年在師大讀研時,學校給統一開的,畢業之後也當工資卡用過。”據胡先生說,自己剛存了7萬多元的銀行賬戶,一夜之間就被盜刷得所剩無幾。最讓他想不通的是,身份證、銀行卡都在身邊,人也在長沙,這17萬元存款怎麼就在境外不翼而飛了呢?

據胡先生說,妻子這張儲蓄卡的開戶行為建設銀行長沙師大支行。4月7日他們還在該行網點向這張銀行卡存入了74000元。4月13日的9時50分,胡先生的愛人收到了一條銀行交易提醒短信,內容顯示該賬戶跨行自助取款支出了4894.1元人民幣,隨後又收到了一筆60.94元的收費支出提醒短信。2分鐘過後,也就是9時52分,該賬戶裡的活期餘額僅剩3581.05元。其中最大的一筆交易為166399.37元,短信中顯示的類型為跨行其他渠道消費支出。

人在長沙卡在手中,建行儲蓄卡境外盜刷17萬,銀行能否全賠?

人在長沙卡在手中,建行儲蓄卡境外盜刷17萬,銀行能否全賠?

4月13日,也就是被盜刷的當天,胡先生就去銀行網點打印了賬戶交易明細並報警。從這張交易明細可以看出,那筆16萬餘元的支出,其商戶/網點號及其名稱一欄為一串英文——OM JEWELLRS PTY LTD SUNNYBANK AUS(澳大利亞某珠寶公司),跨行自助取款一項還有Burwood(墨爾本伯伍德)的單詞,也就是說,這被盜刷的17萬元跑到境外去了。銀行調查後也印證了這一結果。

發現盜刷後,胡先生及時到銀行打印了交易明細,留存了有效證據,他也第一時間與銀行進行了溝通,凍結賬戶併到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胡先生表示,自己和妻子平時都在長沙生活,這張銀行卡是芯片+磁條的複合卡,平時很少交易,從未丟失補辦過。除了綁定微信和網上銀行,還開通了境外交易功能(之前不知,可能是辦卡時統一開通)。這樣一張“閒卡”被境外盜刷,讓他感到非常困惑。

案情未有結果,銀行先提出可和解

針對胡先生反映的情況,建行方面回覆表示,境外盜刷案件調查起來非常複雜,也很耗時,“要去銀聯調單,估計至少要一個月,”該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而整個案情調查清楚,則需要三個月左右。

案發近一個月之後,2018年5月11日,胡先生反饋稱,建行河西支行表示可以和胡先生和解,具體和解金額需要該行師大網點和他來談。而建行師大網點則回覆:要麼起訴銀行,要麼與銀行行和解賠償,至於和解賠償金額,要省行審批確定。

人在長沙卡在手中,建行儲蓄卡境外盜刷17萬,銀行能否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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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人頗感意外的是,建行長沙師大支行建議胡先生自己提一個賠償金額,通過建行河西分支行再上報給建行湖南省分行,由省建行專家審定一個和解賠償金額。如果建行方面覺得不可行,則建議胡先生直接找法院起訴。

“目前我們提出的和解金額是全部賠償,我不認為自己存在過失,也不知自己的過失在哪裡。”胡先生說,自己申請銀行打印開戶信息,開卡以來所辦業務的全部憑據,但建行方面表示不能提供,只有律師和法院才能獲取。

銀行未能識別“偽卡”將承擔全部賠償

按照胡先生所述情況,如果損失無法追回,他起訴銀行有沒有勝算呢?其實已有銀行全額賠償的先例。

 2018年3月7日,澎湃新聞報道了一則《人在境外郵輪隨身帶的銀行卡被境內盜刷30萬,法院:銀行賠》的類似訴訟案例。

2017年8月,原告攜家人赴境外旅遊,上述借記卡隨身攜帶。正在郵輪上的原告接到銀行發送的短信,提示其賬戶消費30.2萬元。原告當即在郵輪上刷卡消費,以證實事發時其本人及借記卡均在境外。

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未能向持卡人提供具有必要安全保障的、作為交易工具之銀行卡,在原告始終持有銀行卡的情況下,未能及時識別偽卡,最終導致持卡人賬戶內資金被轉走,對此銀行顯有過錯,應當對原告銀行卡內的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儘管持卡人、銀行均認為涉案交易涉嫌犯罪,並已由相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並不影響原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主張權利,故銀行主張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的辯稱意見,不予採納。法院最終判決:銀行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302690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人在長沙卡在手中,建行儲蓄卡境外盜刷17萬,銀行能否全賠?

被告向原告發放借記卡,原告接受並使用之日起,被告應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為原告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雙方之間形成的借記卡服務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應依約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根據商業銀行法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其中安全性為首要原則。被告作為金融機構,負有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法官認為,上述案件發生時,涉案借記卡一直由持卡人保管,隨身攜帶,且有證據證明原告正在境外郵輪上,不可能由原告本人在涉案交易地點進行消費行為。

根據原告提供的借記卡及其郵輪上交易憑證,以及雙方確認涉案交易的時間、地點等事實,原告於知悉其卡內資金髮生變動後,已向公安機關代為報案,符合一般受害人的行為方式,盡到了基本的謹慎義務和通知義務。另外,涉案借記卡系被告為實現雙方的存儲關係而向原告提供的交易工具,被告負有對銀行卡採取必要防偽措施以及真偽甄別技術,以避免銀行卡被仿製、冒用之義務。本案被告未能及時識別偽卡而導致持卡人資金被盜刷,對此被告有過錯,應當對原告資金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8月,《揚子晚報》報道了《持卡人和借記卡都在國內,居然在日本被“盜刷”50多萬》的同樣案例。據當地法院金融庭庭長表示,目前此類“盜刷”案件確實高發,案件最關鍵的是要確認是否存在“偽卡”盜刷的問題,如果存在那麼可以認定持卡人沒有責任。如果不存在“偽卡”盜刷問題,則需要理清在案件中,持卡人和銀行分別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以此判定損失的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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