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車借給醉酒人開,法院說,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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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借給醉酒人開,法院說,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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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醉駕入刑以來,相信喝酒不開車的安全意識或者說法律意識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大部分對於喝酒不開車的觀點還停留在自己酒後不能開車。那麼問題來了。自己喝酒不開車,那可以把車給喝酒的人開麼?

都說黑夜有讓人著魔的力量。如果黑夜加上酒,簡直能讓人腦神經短路。今年三月的一天晚上,小陳的腦神經就這麼短路了一回。小劉是小陳好友,愛好開車,缺點沒有駕照。當天晚上小陳在明知小劉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客車交給小劉駕駛。十分鐘後,小劉果不其然發生交通事故,所幸沒有人員傷亡。

事故發生後,小陳非但沒有及時救險反倒教唆小劉駕車逃逸。但又於當晚十一時,陪同小劉到當地交警大隊投案。經對小劉進行酒精含量檢測,小劉乙醇含量為154.59mg/100ml。

經歷一晚上心驚膽戰的小陳做夢也沒想到,不僅駕車者小劉將面臨刑事起訴,就連自己也觸犯了刑法,將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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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喝酒沒駕車?怎麼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原來小陳明知小劉飲酒後不得駕駛機動車,仍將機動車交給小劉駕駛,且發生事故後讓小劉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小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教唆犯,與小劉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最終,小陳被法院判決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無獨有偶,江蘇蘇州的張某也面臨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情況。

蔣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員,張某是其好友。去年11月19日晚上,張某酒後駕車載友來到蔣某所在的KTV繼續娛樂。直至次日凌晨,張某自覺不勝酒力,蔣某提出由她開車相送。張某便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了蔣某,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經鑑定,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無論是小劉還是張某,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大家都知道,酒後駕車是交通事故重要元兇之一。因此為了你我安全,在確保自己喝酒不開車的情況下,也要避免不被他人殃及魚池。

因此下面三種情況切記不可為: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明知對方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

二是明知對方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對方駕車;

三是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借給對方使用。


文章最後,再次呼籲各位,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安全出行,平安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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