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宜興法院開出禁止令!

非法捕撈水產品,宜興法院開出禁止令!

周某父子都是郊區農民,平日裡種田打短工為生。2018年3月,因為周父想捕魚改善伙食,便打電話給兒子小周,兩人相約在宜興萬達廣場東面水域電魚。小周帶著自網上買來的整套電魚設備實施電魚,周父拎著水桶裝魚,兩人在宜興市宜城街道東氿水域“忙活”到凌晨一點多,一共電到鯽魚、白鰱、烏魚等水產品11.6千克。正當他們準備滿載而歸時,被在該水域巡邏的派出所民警發現,當場扣押電瓶、電流逆變器等電魚設備,並將周某父子帶回派出所進行詢問。

據瞭解,周某父子電魚的東氿水域位於宜興市團氿東氿翹嘴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該保護區總面積900多公頃,實驗區特別保護期為每年的2月1日至11月31日,其中核心區全年禁捕。

經過審理,宜興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自制電捕魚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鑑於兩名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悔罪的表現,法院依法判處兩名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依法沒收電捕魚工具一套。

法院還開出禁止令,禁止兩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團氿東氿翹嘴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在法官的教育下,周某父子認識到自己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自願各給付三千元委託漁場購買魚苗在規定水域放流,並主動參與魚苗的放流。

“這種方式既有利於修復受損的漁業資源,也促使被告人認識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危害。”宜興法院行政庭庭長蔣毅斌表示,讓被告人參與後期的生態恢復是一種針對性教育,體現了現代環境司法的修復性理念。

法官說法

禁止令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內容,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若違反禁止令的,則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本案中,兩被告人能夠自願認罪,符合緩刑適用的條件,發出禁止令可以讓被告人更加清楚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有效預防再犯的可能,具有較強的教育警示意義。

供稿單位:宜興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