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參與公司經營的另一半要注意了!法院判決妻子承擔2億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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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被小馬奔騰股東之一建銀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銀文化”)告上法庭,一審判決金燕負債2億元。

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曾是紅極一時的影視公司,巔峰時期,曾製作、投資過《歷史的天空》、《我的兄弟叫順溜》、《龍門鏢局》、《太平輪》、《武林外傳》、《將愛情進行到底》、《黃金大劫案》等多部膾炙人口的影視作品。當時小馬奔騰是被廣泛看好的明星項目,曾經投資了小馬奔騰的信中利董事長汪某曾經談到,他是從40多家投資機構的競爭中“搶”到小馬奔騰的。

然而2011年,小馬奔騰以實際控股人李明的個人名義簽署了一份《投資補充協議》(後也稱“對賭協議”),小馬奔騰向投資方承諾,公司在規定日期前上市,皆大歡喜;若失敗,不僅需賠付投資方投入的4.5億資本,還需支付高額利息。

2014年1月2日,小馬奔騰董事長、創始人李明突發心肌梗塞離世。僅20天后,遺孀金燕匆匆上任,接替李明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職位。同年,金燕被公司董事會罷免。

在丈夫簽訂“對賭協議”離世後,億元債務便落在遺孀金燕身上。金燕表示,當年的“對賭協議”,不知情,沒簽字,鉅額的投資款項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債務不應由她承擔。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姚志鬥律師分析

本案中的焦點:“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一審判決認定:債務指向家庭經營,屬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對於案件中的焦點——這筆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問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這樣解釋:“首先,夫妻共同生活並不限定於夫妻日常家庭生活,還包括了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案涉債務即屬於李明在經營公司時產生的債務……其(指李明)負擔股權收購義務的前提,顯然是為了期望小馬奔騰公司上市帶來的經濟等多方面的利益,毫無疑問,該利益亦將屬於金燕,故案涉債務的產生指向家庭經營活動,屬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對建銀投資公司的請求予以支持,並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第26條的規定:

此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金燕承擔2億範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有的律師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24條“)是2004年最高法頒佈的。那時,市場上並未出現‘對賭協議’、對沖基金,甚至小額貸款等金融方式。這些後來出現的金融方式,是當時這條法律出臺時,並沒有預料到的。當時獲取資金的方式,一般是民間借貸或者銀行貸款,相較於現在,是很單一的形式。

而實際上,在多方呼籲下,該條司法解釋也在在去年做過兩次修正:

第一次在2017年2月作出對此條款的補充規定,將夫妻一方與人串通虛構債務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債務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201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XX號建議的答覆》(下稱答覆)中指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明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答覆》中還明確,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考慮到《答覆》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法院作出判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一個人意外死亡之後,如果存在債款,那麼這些欠款如何處理?

中國有一句古話,“父債子償”,難道就代表著死者生前的債務要由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來揹負?

其實法律上的界定不是這樣的。

首先,通常公民所欠稅款或者債務,不會因為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者的財產繼承人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財產繼承應當是全面的繼承,也就是既要繼承財產,也繼承財產方面的義務,也就是應負責代替死者交稅或者償還債務。

至於交納或償還債務的數量,繼承法有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以遺產的實際數量額為限,也就是說,超出遺產的部分,繼承人不負責償還,自願放棄繼承的,不負償還責任。這與通常所說的“父債子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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