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与公司经营的另一半要注意了!法院判决妻子承担2亿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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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文化”)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曾是红极一时的影视公司,巅峰时期,曾制作、投资过《历史的天空》、《我的兄弟叫顺溜》、《龙门镖局》、《太平轮》、《武林外传》、《将爱情进行到底》、《黄金大劫案》等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当时小马奔腾是被广泛看好的明星项目,曾经投资了小马奔腾的信中利董事长汪某曾经谈到,他是从40多家投资机构的竞争中“抢”到小马奔腾的。

然而2011年,小马奔腾以实际控股人李明的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后也称“对赌协议”),小马奔腾向投资方承诺,公司在规定日期前上市,皆大欢喜;若失败,不仅需赔付投资方投入的4.5亿资本,还需支付高额利息。

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董事长、创始人李明突发心肌梗塞离世。仅20天后,遗孀金燕匆匆上任,接替李明担任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位。同年,金燕被公司董事会罢免。

在丈夫签订“对赌协议”离世后,亿元债务便落在遗孀金燕身上。金燕表示,当年的“对赌协议”,不知情,没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不应由她承担。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姚志斗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焦点:“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审判决认定:债务指向家庭经营,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对于案件中的焦点——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这样解释:“首先,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对建银投资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6条的规定:

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金燕承担2亿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的律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是2004年最高法颁布的。那时,市场上并未出现‘对赌协议’、对冲基金,甚至小额贷款等金融方式。这些后来出现的金融方式,是当时这条法律出台时,并没有预料到的。当时获取资金的方式,一般是民间借贷或者银行贷款,相较于现在,是很单一的形式。

而实际上,在多方呼吁下,该条司法解释也在在去年做过两次修正:

第一次在2017年2月作出对此条款的补充规定,将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2017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XX号建议的答复》(下称答复)中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答复》中还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考虑到《答复》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作出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个人意外死亡之后,如果存在债款,那么这些欠款如何处理?

中国有一句古话,“父债子偿”,难道就代表着死者生前的债务要由自己的配偶或者子女来背负?

其实法律上的界定不是这样的。

首先,通常公民所欠税款或者债务,不会因为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者的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财产继承应当是全面的继承,也就是既要继承财产,也继承财产方面的义务,也就是应负责代替死者交税或者偿还债务。

至于交纳或偿还债务的数量,继承法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以遗产的实际数量额为限,也就是说,超出遗产的部分,继承人不负责偿还,自愿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责任。这与通常所说的“父债子偿”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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