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

云南蒙自市中央大街小区

居民小区为什么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我看了很多人的回答和探讨,但发现基本上都没有抓到核心和本质,因此可以推测,以这样的认识来组织业委会,也会在后续的工作中碰到很多的困难和疑惑。这里我就来谈谈我的理解和做法(本人是一高层住商混合电梯房小区业委会主任)。

一个新建的住宅小区,说句难听点的话,其实就是由众多以前互不相识的“流民”组成的一个生活居住点,从组织体系和居民的稳定性、结构性来看,虽然他们住在城市里,在短时间内甚至远远赶不上一个偏僻山寨。因为再偏僻的山寨,都是经过了上百年甚至数百年形成的一个稳固的生活、生产单元,已经有稳定的宗族关系、亲缘关系、姻亲关系以及熟人关系等等,并且也形成了自己一套稳定的运作规矩。但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迅速增加的居民小区,人员关系则是混乱和散漫的,实质上它的形态,就跟中东战争后拥入欧洲的难民群体的定居点差不多,只不过小区里是由具有单套住宅产权的买房者构成的群体罢了。因此,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其实质和核心是:“主权”移交,“政权”建设和“治权”转移。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

先说“主权”移交。

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小区的“主权”其实是在开发商手里的。从土地的招拍挂,申报、审批、设计、规划、筹资建设、销售等,它的主导权都在开发商手里。但它通过销售的形式,将众多的小单格卖给了业主后,它的“主权”就处于一个过渡的过程中。但是,小区毕竟是一个群体,并且还有大量的公共设施、共有用地等等,虽然有了开发商的“主权”过渡,但小区的整体“主权”不可能移交到每个个体的购房者手中,只能通过购房者参加的合法程序——业主大会,产生了代表所有购房者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后,开发商才会有“主权”移交的受体。之后又通过一定程序,将小区“主权”移交到执行业主大会意愿的业委会手中,这就是“主权”移交。但是,如果没有业委会,开发商是永远无法也不可能移交“主权”的。

“主权”的表现形式是“政权”,而小区“政权”的载体就是业主委员会。但是,有了“政权”这个载体,却并不能代表就建设好了“政权”,这就如同有了一套房子并不表示就是一个家庭一样的道理。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

“主权”移交后,它要通过“政权”并且按照程序而行使“立法权”,在小区里也就是话语权,或者叫做小区各种“法律”也就是各种规矩的制定权来表达出来。同样地,一个接收了“主权”的“政权”却不会或者不能通过组织“立法”而具体体现,那这个“政权”仍然是形同虚设,或者就是傀儡。

小区“政权”的载体——业委会组织的“立法”,也就是制定小区的各种规矩。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规矩的制定并不仅仅是针对物业公司,而是要包括小区里所有的人、事、物及其各种行为而具有的规矩。因为小区里的很多很多事务,并不可能仅仅依靠物业公司就能完成的。况且,

即使小区里没有物业公司,这个小区也同样需要各种规矩来规范和制约业主的很多行为。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

在开发商的“主权”移交之前,小区的“治权”是通过开发商聘请或者自行组建的前期物业公司来实现的。因此,从它的属性就可以看出,它是服务于开发商的。因此,小区的“主权”移交之后,就要通过业委会这个“政权”具有了“立法权”,并且在“立法”后,对原来的“治权”进行转移、归纳和修正、完善。而业委会的“政权”建设,就是要组织业主,对“治权”进行转移、修正和完善后,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实现业主的愿望,同时规范业主的行为,小区的发展方向。


为什么很多的居民小区,如今有很多的问题和矛盾,就是因为小区业主没有清楚业主委员会的核心和本质。为什么很多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对立如些的严重和激化,就是因为物业公司掌握着小区的“治权”,并且这个“治权”是从原开发商处获得的,还没有真正转移到业主中来。更是因为绝大部分的业主都还没有明白“主权”、“政权”、“治权”、“立法权”、“话语权”等概念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移交、转移、修正、完善以及执行和执行者。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

事实上,在完成了上述各项后,是否解聘、重聘、新聘原物业公司,已经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了,关键是业委会的“政权”建立起来后,对“治权”的执行者——物业公司,通过“立法权”也就是话语权来重新规范和约束。但是,很多的小区事务,又不可能仅仅靠物业公司来完成,而且也不应该是物业公司的权力和职责,而是需要组织更多的业主来参与和执行,这样,小区才能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和运行。

物业公司对一个小区,就如同一个家庭里的保姆,是否聘请物业公司和保姆,完全由小区的“政权”和家庭中的“家长”来签约,而“政权”和“家长”的权力,则不是由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由这个群体中的多数人形成共识后的代表。就如同一个家庭是否请保姆,是由家庭成员商量后,由“家长”出面签约的,但寻找、物色、考察物业公司或者家庭保姆,则是所有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权利。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

但是,请了保姆和物业公司后,家庭的家规和小区的规矩,绝不可能是由保姆和物业公司来制定的,只可能而且应当,并且是必须由家庭成员来制定家规,由小区广大业主来制定小区规矩。而这些家规是约束所有家庭成员和保姆的,小区的规矩也是约束包括物业公司在内的所有小区业主及其外来人员的。如果不明白这些道理,小区永远不可能变好的。

事实上,如果还不明白上面这些道理,大家可以回想一下香港回归前中英双方的谈判经历,英国不是一直想着“主权”归中,“治权”归英吗?把“主权”和“治权”分离吗?可这受到了中方的拒绝。之后,“主权”回归后,中方通过立法,组建了政权——香港特区政府,并且通过特区政府行使治权,只不过是采取“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模式。至于说当初治权的执行人,如警察啦、法院啦、司法啦等等,多数还是原来那些人呢,但是核心的实质内容:规矩已经变了。

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开发商“主权”移交的最低要求

这就是居民小区要成立而且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原因,以及成立之后要做的事。但是,很多人不明白“委员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本人在“锐眼说小区”里有一篇文章《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意思,有多少人知道?》,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后进去看看,也还有一篇《小区业委会要运行下去,必须实行“三个尽量”》,也可以好好看看。也欢迎朋友们在评论区进行讨论和交流,让我们共同努力,把自己所在的小区治理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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