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雲南蒙自市中央大街小區

居民小區為什麼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我看了很多人的回答和探討,但發現基本上都沒有抓到核心和本質,因此可以推測,以這樣的認識來組織業委會,也會在後續的工作中碰到很多的困難和疑惑。這裡我就來談談我的理解和做法(本人是一高層住商混合電梯房小區業委會主任)。

一個新建的住宅小區,說句難聽點的話,其實就是由眾多以前互不相識的“流民”組成的一個生活居住點,從組織體系和居民的穩定性、結構性來看,雖然他們住在城市裡,在短時間內甚至遠遠趕不上一個偏僻山寨。因為再偏僻的山寨,都是經過了上百年甚至數百年形成的一個穩固的生活、生產單元,已經有穩定的宗族關係、親緣關係、姻親關係以及熟人關係等等,並且也形成了自己一套穩定的運作規矩。但在快速城市化進程中迅速增加的居民小區,人員關係則是混亂和散漫的,實質上它的形態,就跟中東戰爭後擁入歐洲的難民群體的定居點差不多,只不過小區裡是由具有單套住宅產權的買房者構成的群體罷了。因此,小區業委會的成立其實質和核心是:“主權”移交,“政權”建設和“治權”轉移。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先說“主權”移交。

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小區的“主權”其實是在開發商手裡的。從土地的招拍掛,申報、審批、設計、規劃、籌資建設、銷售等,它的主導權都在開發商手裡。但它通過銷售的形式,將眾多的小單格賣給了業主後,它的“主權”就處於一個過渡的過程中。但是,小區畢竟是一個群體,並且還有大量的公共設施、共有用地等等,雖然有了開發商的“主權”過渡,但小區的整體“主權”不可能移交到每個個體的購房者手中,只能通過購房者參加的合法程序——業主大會,產生了代表所有購房者的組織——業主委員會後,開發商才會有“主權”移交的受體。之後又通過一定程序,將小區“主權”移交到執行業主大會意願的業委會手中,這就是“主權”移交。但是,如果沒有業委會,開發商是永遠無法也不可能移交“主權”的。

“主權”的表現形式是“政權”,而小區“政權”的載體就是業主委員會。但是,有了“政權”這個載體,卻並不能代表就建設好了“政權”,這就如同有了一套房子並不表示就是一個家庭一樣的道理。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主權”移交後,它要通過“政權”並且按照程序而行使“立法權”,在小區裡也就是話語權,或者叫做小區各種“法律”也就是各種規矩的制定權來表達出來。同樣地,一個接收了“主權”的“政權”卻不會或者不能通過組織“立法”而具體體現,那這個“政權”仍然是形同虛設,或者就是傀儡。

小區“政權”的載體——業委會組織的“立法”,也就是制定小區的各種規矩。但這裡需要明確的是,規矩的制定並不僅僅是針對物業公司,而是要包括小區裡所有的人、事、物及其各種行為而具有的規矩。因為小區裡的很多很多事務,並不可能僅僅依靠物業公司就能完成的。況且,

即使小區裡沒有物業公司,這個小區也同樣需要各種規矩來規範和制約業主的很多行為。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在開發商的“主權”移交之前,小區的“治權”是通過開發商聘請或者自行組建的前期物業公司來實現的。因此,從它的屬性就可以看出,它是服務於開發商的。因此,小區的“主權”移交之後,就要通過業委會這個“政權”具有了“立法權”,並且在“立法”後,對原來的“治權”進行轉移、歸納和修正、完善。而業委會的“政權”建設,就是要組織業主,對“治權”進行轉移、修正和完善後,通過有效的執行,才能實現業主的願望,同時規範業主的行為,小區的發展方向。


為什麼很多的居民小區,如今有很多的問題和矛盾,就是因為小區業主沒有清楚業主委員會的核心和本質。為什麼很多小區,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對立如些的嚴重和激化,就是因為物業公司掌握著小區的“治權”,並且這個“治權”是從原開發商處獲得的,還沒有真正轉移到業主中來。更是因為絕大部分的業主都還沒有明白“主權”、“政權”、“治權”、“立法權”、“話語權”等概念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移交、轉移、修正、完善以及執行和執行者。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事實上,在完成了上述各項後,是否解聘、重聘、新聘原物業公司,已經不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了,關鍵是業委會的“政權”建立起來後,對“治權”的執行者——物業公司,通過“立法權”也就是話語權來重新規範和約束。但是,很多的小區事務,又不可能僅僅靠物業公司來完成,而且也不應該是物業公司的權力和職責,而是需要組織更多的業主來參與和執行,這樣,小區才能往一個正確的方向發展和運行。

物業公司對一個小區,就如同一個家庭裡的保姆,是否聘請物業公司和保姆,完全由小區的“政權”和家庭中的“家長”來簽約,而“政權”和“家長”的權力,則不是由幾個人或者一個人說了算,而是由這個群體中的多數人形成共識後的代表。就如同一個家庭是否請保姆,是由家庭成員商量後,由“家長”出面簽約的,但尋找、物色、考察物業公司或者家庭保姆,則是所有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更是權利。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但是,請了保姆和物業公司後,家庭的家規和小區的規矩,絕不可能是由保姆和物業公司來制定的,只可能而且應當,並且是必須由家庭成員來制定家規,由小區廣大業主來制定小區規矩。而這些家規是約束所有家庭成員和保姆的,小區的規矩也是約束包括物業公司在內的所有小區業主及其外來人員的。如果不明白這些道理,小區永遠不可能變好的。

事實上,如果還不明白上面這些道理,大家可以回想一下香港迴歸前中英雙方的談判經歷,英國不是一直想著“主權”歸中,“治權”歸英嗎?把“主權”和“治權”分離嗎?可這受到了中方的拒絕。之後,“主權”迴歸後,中方通過立法,組建了政權——香港特區政府,並且通過特區政府行使治權,只不過是採取“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模式。至於說當初治權的執行人,如警察啦、法院啦、司法啦等等,多數還是原來那些人呢,但是核心的實質內容:規矩已經變了。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最低要求

這就是居民小區要成立而且必須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原因,以及成立之後要做的事。但是,很多人不明白“委員會”究竟是怎麼一回事,本人在“銳眼說小區”裡有一篇文章《小區業主“委員會”是什麼意思,有多少人知道?》,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後進去看看,也還有一篇《小區業委會要運行下去,必須實行“三個儘量”》,也可以好好看看。也歡迎朋友們在評論區進行討論和交流,讓我們共同努力,把自己所在的小區治理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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