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子未入住,該不該交物業服務費?

買了房子未入住,該不該交物業服務費?

一正在交房中的小區

常有人提這個問題:買了新房,沒有住,基本沒去過,裝修房子告知讓補交物業服務費,合理嗎?

在本人看業,交與不交,都有兩難!而且要從情、理、法,還有政策及社會角度等多方來說,以及從不同的角色又有不同的認識。

一、 從物業公司的角度來說

又分兩個角度。從利益最大化來說,房子住與不住,物業服務公司都是希望交物業服務費的,而且如果是能全額收繳的話,那是最好的。但是,實際情況來看呢,又似乎很難做到全額收繳,並且會引發很多的矛盾。實踐中來看,一些老實的人在物業公司通知了幾次後,會全額交費。但一些人會反覆跟物業公司交涉理論,並且拒交。而對於未入住,特別是未裝修的業主來說,拒交物業服務費後,物業公司也是沒有任何辦法的,停水斷電都起不到任何制約作用,最終,要麼是向法院起訴;要麼是列為呆賬壞賬,還有的是一直列入,直到房主裝修的時候,要求一併繳清才辦理裝修手續。當然,也有的人本來買房就不是為了自己住的,是為了炒房的。當辦理裝修手續時,其實已經賣給了另外的人,這又會引起一系列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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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田人家

二、 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

開發商內心裡是希望已售房是應全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但是,也會有兩難。就是當開發商的未售房多時,開發商也希望物業公司對未售房少收點,或者按比例優惠。或者說,開發商希望物業服務公司對自己的未售房能優惠一些,或者減半收取(注意:很多物業服務公司並不完全是開發商自己組建的公司,或者是開發商選聘的前期物業公司。即使是開發商組建或者選聘的,內部結算中也是要收物業服務費的)。但在此類情況時,接房未裝修戶就會拿開發商未售房相比,跟物業公司理論,這又會讓物業服務公司以此為據向開發商理論。

當開發商的未售房很少甚至沒有,但已售已接但未裝修房較多時,開發商也是希望物業公司能全額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此類情況並不少見,在一些位置較好、戶型受歡迎,又是很多人炒房的小區,已售未裝修的房子比例並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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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山寨

三、 從買房者的角度來說

我這裡用買房者而不用業主,是意有所指的,因為很多小區的此類人是並不打算自己居住的,是打算在合適的時候再賣出去的。因此,他們當然希望是不住不交物業服務費的。當然,也不排除一些人是買了房後,由於經濟原因暫時沒有能力裝修的。這兩類人都是最不希望交物業服務費的。

四、從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角度來說(如果已經成立的情況下):

業主委員會是要從小區的整體綜合情況來考慮的,要站在理性客觀公正的角度來看問題。

這裡又分為開發商的未售房、已售未裝修,或者裝修未入住或者很少住幾類。

如果僅僅從感性的角度來說,似乎是未入住,或者未裝修入住,就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似乎不應該交物業服務費。但是又分為兩類。一類是物業服務費包含有公共電費(包括公共照明費、電梯電費、電梯維保費、年檢費,二次加壓供水電費,供水系統的年檢檢修費等等)。另一類是分開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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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型小區

在本人未出任小區業委會主任之前,本人也感性的認為,未裝修入住者,或者很少居住者,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不應該交費。但是在本人出任小區業委會主任,並且諮詢了質監部門、消防部門(電梯、供水系統壓力容器、消防特殊設備的法定監管部門)後,才知道,小區裡的很多特種設備如電梯、消防設施設備、供水壓力設備等等,這些重要設施設備的年檢、維護保養等等,都是要有固定的年度剛性支出的,並不以入住不入住為核定標準。就比如電梯,即使一家人都不住,只要辦理了使用手續,每年的24次維保是法定的,年檢也是法定的,住與不住、住多住少都要產生費用。這就是說,不管住與不住,這些費用是要平攤到所有業主身上的。這就如同汽車的交強險一樣,每年都是要固定交費的,並不因為開車行駛里程的多少或者乘坐人數的多少而不同。

因此,本小區業委會研究決定後,給物業公司的執行要求是:未裝修戶,公共電費(每戶每月30元)減半收取(確實沒有享受到電梯電費、公共照明用電等,但年檢、維保等費用必須承擔)。物業服務費原則上由物業公司自定。裝修後,物業服務費和公共電費都是全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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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提示

實踐中還有極少部分的裝修未入住(屋內無傢俱、用水用電基本為零)戶認為:自己不住,未享受到物業服務以及公共電費,不應該交費。道理上來說,好像如此,但如果真正照此執行,那就又會引發很多的爭議和矛盾。比如:有的業主就提出:雖然入住了,但一年只住上那麼幾次,是否也應該少交一些?另外一些又提出:雖然入住,但只有週末的時候偶爾住住,是不是又要少交一些?這樣一提出來,又有人提出:照此推論,那麼,又有人提出:家庭人口少的,享受的電梯用電、公共照明用電就少一些,是不是也應該少一些?

一個小區如果到了這種程度,那就非常糟糕了,鄰里之間就會互相指責互相挑刺了(比如那家人口多產生垃圾多應該多交錢),矛盾就出來了。因此,本小區業委會的決定是:以是否裝修完畢為標準,裝修完畢的,不管住也不住,住多住少,一律全額承擔相應費用(住多住少,物業服務的崗位是固定的,人員是固定的,不可能因為住的人少了就少設幾個崗位。只不過住的少了,保潔員的垃圾會少一些)。未裝修的,公共電費減半收取。物業公司按照業委會的這些規定執行。

買了房子未入住,該不該交物業服務費?

因為小區的正常運轉,是需要所有人按照規定按時足額交清相關費用的。如果欠費率過高,必然導致物業服務質量的下降(物業公司減人減崗減少服務),最終影響了交費業主的利益。因此,本小區業委會堅守的一項基本原則是“絕不讓老實人吃虧”,意思就是說:不能讓欠費的人欠了幾年後,為了收取相關費用,還可以給他們優惠或者減免,那實際上就變成欺負老實人了,那導致的後果必然是老實交費的人後來也會欠費不交了,那最後這個小區就無法正常運轉了。因此,業委會經徵求廣大業主意見後決定,跨年度的欠費者,物業公司要按日計收滯納金。只有讓欠費的人佔不到便宜,才能保證不讓老實人吃虧。

五、 從法的角度來說

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以及各地制定的《物業管理實施細則》來看,幾乎都是規定從接房之日起就要開始繳納物業服務費的,而且不管是裝修還是未裝修。當然,正因為這樣,才引起了眾多人的爭論、爭議甚至爭吵、爭鬥。但以本人三年小區業委會主任的經歷,以及作為記者的職業採訪過眾多小區的事例來說,《物業管理條例》如今在很多方面上已經遠遠滯後於現實了,應當大幅度地進行修訂,而且將來的發展趨勢應當修改為《城市居民小區治理條例》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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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綠化老人

六、 從社會層面及政策導向來說:

房價高企跟眾多炒房、多套房是有很大關係的,而且跟擁房成本低也是有關係的,因此,去年從國家層面提出了“房子是用來住的”這個理念。從這一理念和政策指導性出發,那麼,買房不裝修入住而且是多年不裝修入住,那麼就基本可以肯定:

這個房子不是用來住的(當然不排除極少數因買房後經濟實在困難無能力裝修入住,這另當別論)。既然不是用來住的,卻又低成本地佔有了社會資源,那為什麼就不交物業服務費呢?而且客觀地說,如果一個小區因此類房的比例過高,其小區的運營成本必然轉嫁到入住業主身上,加大了“房子是用來住的”這一部分人的負擔,為了社會的整體公平,讓不裝修入住者承擔全額的各類相關費用,不是應當應份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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