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淇說法:購房款變成“服務費”,能否主張返還?


英淇說法:購房款變成“服務費”,能否主張返還?

事例:

近日,上海的李先生稱自己18年在浙江某開發商售樓處買的一手房,當時售樓處接待人員告訴他總價110萬,首付4成,實際合同只有100萬,說好的交“定金”10萬元,最後變成了“服務費”,而且這筆錢既沒有體現在購房合同裡,也沒有發票,有的只是以第三方名義開的一張收據。現發現同期業主買房不存在“服務費”,合同價格,就是當初約定購房價格。

李先生的遭遇跟揚子晚報報道過的“10萬元買房款變成了‘服務費’售樓員稱‘避稅’”情況非常類似,李先生同樣交了110萬給開發商,怎麼10萬元成了“團購費”,稱自己直接去售樓處看房買房,並沒有經過中介,也沒享受過什麼中介的服務,憑什麼要交服務費?

合同約定2019年12月31日交房,現已逾期,到目前仍未交房,但是考慮到疫情原因,最近開發商下通知違約金只算到2020年1月24日那李先生買房被收取的服務費,是不是屬於違法行為,可以起訴追回嗎?目前只有收據,和手機付款截圖。因為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逾期交房已經發生在疫情之前,而開發商對於違約金的賠償是否合理,可以起訴追回嗎?


英淇說法:購房款變成“服務費”,能否主張返還?


北京英淇律師解析:

正常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開發商委託第三方中介進行銷售時,費用應由開發商承擔,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而且購房人並未與該經紀公司訂立任何服務合同 ,雙方未達成過任何合意,該經紀公司收取購房人的服務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 ,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購房人有權向經紀公司追討該費用。

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在收到解除購房合同書面通知書之日起,按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內退還購房人已交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並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數額支付違約金。購房人也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主張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約定有其他違約責任,開發商也應一併承擔,開發商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購房人可與開發商以平等主體身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李先生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多收費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違約責任主張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法律索引: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 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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