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萬元購房定金討不回還被追要“服務費”?

易女士通過中介江山地產金沙灣分行,跟業主樑先生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5萬元“購房定金”。隨後,易女士因見房屋“滲水”,決定不買這套房子了。然而,她拿不回定金,還收到江山地產發來“支付32100元居間服務費”的函件。

江山地產置業顧問何先生5月9日表示,根據合同約定,羅女士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梁先生解釋說,他同意退回4萬元定金後,易女士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卻沒經許可就把他的售房信息掛到網上等,他無法接受這些做法。

5萬元購房定金討不回還被追要“服務費”?

5萬元購房定金討不回還被追要“服務費”?

5萬元購房定金討不回還被追要“服務費”?

5萬元購房定金討不回還被追要“服務費”?

5萬元購房定金討不回還被追要“服務費”?

5萬元購房定金討不回還被追要“服務費”?

朋友幫忙牽線房價卻“上漲”2萬元

陸先生是易女士的大兒子。今年4月,他在一家網站看到一則商品房出售的信息。這套商品房在銀海大道某小區,那是一套樓中樓,有100多平方米,標註售價為102萬元。4月11日,陸先生通過網上留下中介公司的電話,上門看房。

陸先生的弟弟小陸,他的朋友何先生是中介公司江山地產金沙灣分行的置業顧問。何先生得知陸先生還沒有跟業主樑先生見面之後,決定幫忙讓雙方當面交流,促成這筆交易。

4月12日,陸先生帶上易女士,來到白沙大道江山地產金沙灣分行跟梁先生見面。“何先生當著梁先生的面告訴我們,房價商定下來了:104萬元。”陸先生說,當時看在何先生的情面上,沒有過多在意。由於易女士沒有看過房,店面置業顧問就對她進行遊說。陸先生轉身到店外接聽電話後,“她(易女士)輕易相信置業顧問,就跟梁先生和何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陸先生說,他返回店面時被告知:要交50000元“購房定金”,合同才能生效。

陸先生的父親老陸,執意要看房才能交錢。在店面裡,置業顧問拒絕讓陸先生隨行看房。易女士夫婦看房後,12日下午通過銀行給梁先生轉去“購房定金”。

討不回購房定金還被追交“服務費”

按理說,易女士如果按合同辦好相關手續,這套商品房很快就易主,歸她名下。問題就出在小陸,小陸認為那裡離市區太遠了,不同意買下這套房。陸先生權衡再三,決定自己出資購買。

“我在4月11日去看房的時候,發現一樓牆壁滲水,就跟梁先生約定4月14日再次登門看房。”陸先生說,他這一回在房裡終於發現問題:這套商品房一樓和二樓衛生間等處的牆壁“滲水”,天花板還有“滲水”後殘留下的痕跡。

4月15日,陸先生在三方在場的情況下,提出“退款退房”的要求。經過溝通,梁先生同意退回40000元,置業顧問也把房產證退回給梁先生。至今,“購房定金”遲遲沒有追回,易女士卻兩次收到江山地產通過快遞發來的函件。

函件上是這麼寫的:“根據合同第六條第1款的約定,因丙方(江山地產)提供獨家居間服務並促成買賣雙方簽訂合同,買賣雙方同意於合同簽訂之日起,連帶向丙方支付物業成交總價3%的居間服務費。即你(易女士)應向丙方支付32100元居間服務費……此外,愈期每日還應向丙方支付應付款項1%的違約金。”

“沒有告知房子‘滲水’就拿出來交易,這樣有失公平。”陸先生認為,梁先生應該如數退回購房定金,中介也應該為沒有如實提供售房信息承擔責任。

“多次看房才付定金應為違約擔責”

對於易女士母子倆“事前不知道房子‘滲水’”的說法,何先生5月9日解釋說:“我在事前已經如實告知了。我帶易女士夫婦去看房的時候,也在現場把‘滲水’的地方指給他們看過,只是沒有把這情況寫到購房合同裡而已。”

何先生說,在這起案例中,易女士一方簽訂購房合同並交納購房定金後突然反悔,屬於單方違約,根據合同約定要承擔違約責任。採訪中,何先生還當面建議易女士母子倆,儘快跟公司法務部門聯繫,協商處理好此事。

梁先生5月9日在電話裡向記者表示,他同意退回定金後,易女士母子倆又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他隨後發現,陸先生沒有經過同意,就把他的售房信息發佈到網上,留下的卻是陸先生的聯繫電話。梁先生說:“陸先生還數次帶人來看房,我就是不知道他們這麼做是什麼意思?”

陸先生對此解釋說,他是在徵得梁先生的口頭同意之後,決定通過幫賣掉這套房子的方式,討回他的50000元“購房定金”。梁先生當天表示,“易女士一家人都是成年人,支付‘購房定金’前也多次上門看房,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期間,易女士還通過發短信等途徑對我進行恐嚇,我也只能按合同來辦事了。”

律師看法:

如果認為合同有失公平應申請撤銷

“買房之前一定要看好房子,簽訂合同之前也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約定的事項。如果有口頭承諾,建議最好也寫到合同裡去。”廣西金桂北斗律師事務所的莫遠鋒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

如果易女士一方覺得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有失公平,可以向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撤銷。否則,只能按要求嚴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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