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處置被查封財產 檢方監督維護被害企業合法權益

正義網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黃愛麗)8月6日,由浙江省海寧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後,當庭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海寧某包裝材料公司是當地一家民營企業,2016年6月23日,該公司就與江蘇省常州市某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向海寧市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同年7月15日,法院依法對江蘇省常州市某包裝有限公司的印刷機、複合機各一套進行了查封。

同年10月24日,經海寧市法院調解,兩家公司就32萬餘元貨款達成協議,約定上述款項由江蘇省常州市某包裝有限公司於2017年2月底前付清。其間,陳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自將查封的機器設備轉移,導致裁定無法執行,被害單位的貨款沒能按時履行,企業無法正常經營。2017年10月,海寧市法院建議海寧市公安局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對陳某立案。

今年5月18日,陳某被抓獲歸案,在刑拘期間,陳某和海寧某包裝材料公司達成了和解協議,公安機關對陳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隨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期間,海寧市檢察院“服務非公檢察工作室”卻接到了電話,被害單位申訴:雖然陳某答應分期支付欠款,但是在支付第一期10萬元後,未能按期支付剩餘貨款,希望檢察機關能夠督促陳某履行,保障公司正常運行。

經調查核實,該院發現陳某確實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拖延履行支付貨款”的行為,而且在訴訟期間有逃跑的可能性。因此,為維護被害單位的利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7月3日,該院以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決定逮捕陳某。

陳某被逮捕後,該院對陳某釋法說理,並與他的家屬多次溝通,最終督促他向被害單位支付了所有的貨款,保障了被害單位業務的正常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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