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土地徵收兩年內未用的,用地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處置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兩項任務均完成的省份,國家安排下一年度計劃時,將在因素法測算結果基礎上,再獎勵1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任一項任務未完成的,核減2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7月30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健全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的通知》。

為積極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實現高質量發展,現就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盤活利用閒置土地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大力推進土地利用計劃“增存掛鉤”。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解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要把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數量作為重要測算指標,逐年減少批而未供、閒置土地多和處置不力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要明確各地區處置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具體任務和獎懲要求,對兩項任務均完成的省份,國家安排下一年度計劃時,將在因素法測算結果基礎上,再獎勵1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任一項任務未完成的,核減20%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規範認定無效用地批准文件。各省(區、市)要適時組織市、縣對已經合法批准的用地進行清查,清理無效用地批准文件。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對已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因相關規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核實現場地類與批准前一致的,在處理好有關征地補償事宜後,可由市、縣人民政府逐級報原批准機關申請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有效處置閒置土地。對於企業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查認定,依法依規收繳土地閒置費或收回。對於非企業原因造成的閒置土地,應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分清責任,按規定處置。閒置工業用地,除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應收回的情形外,鼓勵通過依法轉讓、合作開發等方式盤活利用。其中,用於發展新產業新業態的,可以依照《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和相關產業用地政策,適用過渡期政策;依據規劃改變用途的,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做好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調查確認。對於失效的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市、縣人民政府逐級彙總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地核實後,適時彙總報部。部在相關信息系統中予以標註,用地不再納入批而未供土地統計,相關土地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年度變更調查中按原地類認定,相應的土地利用計劃、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相關稅費等仍然有效,由市、縣人民政府具體核算。對於閒置土地,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實際情況和有關要求,對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的數據進行確認,並在本地政府組織領導下儘早明確處置原則、適用類型和盤活利用方式等。

加強“增存掛鉤”機制運行的監測監管。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依託部綜合信息監管平臺,加強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機制運行情況的監測監管。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將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及處置情況納入督察工作重點。對於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面積較大、處置工作推進不力或者弄虛作假的地區,依照有關規定發出督察意見,責令限期整改。

本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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