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民主集中制,黨內政治生活從嚴

毛澤東在《黨委會的工作方法》中指出:“要善於傾聽下面幹部的意見。先做學生,然後再做先生;先向下面幹部請教,然後再下命令。”通過制定嚴密的議事決策程序,特別是在決策程序中嚴格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從而避免決策中的隨意性或“拍腦袋決策”,防止決策中搞個人專斷、“家長制”等現象。

1938年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劉少奇首次概括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即“四個服從”原則: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黨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領導。這是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精闢概括,所有黨員不管是領導幹部還是普通黨員,都必須無條件的絕對執行。黨的各級領導幹部與普通黨員相配合,才能有完整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下,協調配合好各方面的關係,對加強黨內團結,提高黨的工作質量和效率,避免矛盾和衝突具有重要意義。總之,黨的集中制建立在民主制的基礎上,不能擺脫民主空口說集中,集中制也不是個人獨裁、專橫統治;黨內民主是集中領導下的民主,不是極端民主化和無條件的自由化,更不是黨內的無政府狀態。可見,當時黨的領導人已對民主集中制下民主與集中的關係有了系統深入的瞭解,不能將它們分開、對立起來,而應該把它們有機統一起來。由此看出,這個時期黨內民主集中制理論已經比較成熟了,許多內容至今仍為我們黨所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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