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友意外死亡,同行者被判賠償56萬 被告不服上訴,結果

在被稱為京城騎行圈第一案的“落坡嶺案”中,7名騎友被判賠償死者家屬3.8萬元。

騎友意外死亡,同行者被判賠償56萬 被告不服上訴,結果

落坡嶺案當事人湯先生(黃衣者)等騎行愛好者組織騎行活動

記者近日從北京一中院獲悉,去年5月,在門頭溝石擔路又發生一起騎友意外死亡的案件。

並排騎行時,李凌因為另外一名騎友王志的接觸摔倒,倒向了一側行使中的大貨車,李凌受傷,送醫後不幸死亡。

此案一審,門頭溝法院判決騎友王志和大貨車司機各承擔50%責任和30%的責任,分別賠償死者家屬56多萬元和44萬多元,死者李凌自擔責20%。

被告王志不服上訴,北京一中院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騎友意外死亡,同行者被判賠償56萬 被告不服上訴,結果

騎行資料圖,與本文無關。劉平攝

案發:騎友碰到大貨車死亡

“石擔路案”發生在去年的5月6日上午,李凌和王志參加一個企業組織的騎行活動。當一眾騎友由東向西行至石擔路12公里處時,遇上了一輛同向而行大貨車。

貨車在機動車道行駛,李凌和王志等騎友分成兩列在非機動車道騎行,原本不相干的雙方,卻在超車過程中,因為騎友間的擦碰、接觸,釀成了悲劇。

門頭溝法院一審認定的事故發生過程很簡單:先是王志的車前輪撞到了騎友馬先生的車後輪,王志摔倒,馬先生繼續前行,李凌也摔倒,並與大貨車接觸。王志和李凌二人受傷,自行車損壞。

送醫後,李凌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王志右側肱骨頭骨折。

案發過程之所以如此簡單,存在著客觀原因,一是因為事發現場沒有監控視頻,二是事故發生後,王志自行將自己的自行車移至路邊,未保護現場。三是李凌所騎自行車現已滅失。

就連交管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也載明: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

事故發生後,李凌的家屬將王志、大貨車司機、以及大貨車所屬的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的兩家保險公司訴至門頭溝法院,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醫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141萬多元。

死者家屬認為,李凌參與騎行活動多年,騎行經驗豐富,之所以發生事故,肯定是因為被王志撞倒導致。

王志則認為,案發時,自己和李凌並沒有接觸,他的死亡是因為與大貨車接觸導致的。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沒有義務保護現場。

無疑,王志和李凌摔倒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是本案的焦點之一。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均不能提交直接證據,所以本案亦只能依據間接證據,也就是相關證人證言予以定案。

一審:騎友被判賠56萬元

除了王志,大貨車司機和事發時的其他騎友,在接受交管部門詢問時,都對事故過程做了陳述。

大貨車司機說:“給我感覺是首尾相連,是倒在一起的,靠東邊的自行車前輪搭在另一輛自行車的後輪上。”

騎友馬先生說:“我感覺自己車的後輪被碰了一下,因為沒有影響到我騎車,我就繼續向前騎。”

另一名騎友說:“那個小孩(王志)位置往左偏了,快要碰到紅衣服的人(李凌)了,兩個人車把距離也就2公分左右。”

法院認為,根據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規則,各證人上述證言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可以證明王志的自行車與馬先生的自行車後輪相碰撞後,王志因自行車失控,與在其左側騎行的李凌身體或自行車有相互接觸,導致李凌駛入機動車道,和大貨車發生接觸。

法院還認為,保護事故現場的義務主體並不僅僅限於事故當事人,所有在現場的相關人員均負有不破壞現場的義務。對此,王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據此,法院推定事故時王志自行車失控摔倒與李凌摔倒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故而,王志應當對本次事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且是主要責任,佔比50%。

除此之外,法院還認為,大貨車司機駕駛嚴重超載的重型貨車上路行駛,應當負有更高的謹慎駕駛義務和注意義務,大貨車應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佔比30%。

對於死者李凌,他從後方超越大貨車時,仍與其他騎友採取並排騎行方式,靠近機動車道,在事實上增加了活動的危險性。

法院認為,其自身亦應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佔比20%。

最終,門頭溝法院一審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原告11萬元和33萬元,王志賠償56萬多元,共計100萬餘元。

騎友意外死亡,同行者被判賠償56萬 被告不服上訴,結果

騎行資料圖,與本文無關。劉平攝

二審:騎行活動的組織者無責

一審宣判後,王志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

王志認為,自己右側肱骨頭骨折,摔倒的方向為自己右側,而李凌在自己的左側,可以證明李凌的摔倒不是因自己碰撞所致,而且自己也是本次事故的受害者,而不是責任主體。大貨車司機未盡到安全駕駛的義務,最終導致事故,所以大貨車司機應承擔全部責任。

王志還認為,組織騎行活動的公司應當參加訴訟並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其不具備組織騎行活動的相關專業經驗和實力,也無法提供安全保障服務。

北京一中院認為,因事故發生后王志自行移開車輛,導致現場無法還原,且受傷的部位與摔倒的方向並不具有絕對對應性。

另外,由於事發突然,且沒有直觀的客觀影像等予以證實,一審法院通過對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以及訴訟中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來確認事實,是合理正確的。

法院還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各參與方因自己過錯而導致,與騎行活動本身的安全保障沒有關聯,騎行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參加訴訟並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文字 | 北京晚報記者 張宇

資料圖 | 北晚新視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