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紅型)

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紅型)

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的激勵機制,同時股權激勵的模式又分為多種,比如以分紅權、分紅權加增值權、限制性股權、期權、期股等。每一種模式的應用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要根據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選擇對應的模式,才能取得較好的效果。

股權激勵方案

利潤分紅型虛擬股權激勵

為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層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開拓企業與員工的雙贏局面,確保公司發展目標的實現,推行利潤分紅型虛擬股權激勵制度。本方案經董事會審核,由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一、股權性質

本方案的虛擬股份是指公司現有股東授予被激勵者一定數額虛擬的股份,被激勵者不需出資,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由公司支付。被激勵者沒有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被激勵者離開公司將失去該股權;公司價值下降,股份無收益;績效考評結果將影響股份的授予和生效。本方案僅適用於公司主體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之前;一旦公司股票能夠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及時補充和調整。

二、目的意義

構建以價值創造為導向的公司文化,建立股東與員工之間的利益共享與約束機制;持續激發員工創新力創造力,保證公司長期穩健發展;為管理層留下“想象空間”,變短期利益為長期追求;吸引與保留優秀管理人才和骨幹員工,提升凝聚力戰鬥力;鼓勵並獎勵業務創新和變革精神,增強員工歸屬感與認同感。

三、股份總額

公司註冊資本為500萬元,虛擬股份總額設為註冊資本額的15%,即75萬股,首次分配總額為60萬股,預留15萬股用於儲備或支付具備資格的新增員工、崗位職務升遷員工的股權激勵。每輪融資結束後,相應調整股份總額和各崗位股份基數。

四、管理機構

公司成立監事會,成員5人,其中大股東2人、激勵對象代表2人(由被激勵對象選出)、普通員工1人。主要職責:

①擬訂、修改股權激勵方案及相關配套規章制度;

②擬訂股權激勵實施方案;

③負責組織股權激勵方案的日常管理,在方案執行過程中,監控方案的運行情況;

④根據股權激勵方案,決定激勵對象相關權利的中止和取消等事宜;

⑤向董事會報告股權激勵方案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有權查驗財務收支情況,確保激勵對象能知曉公司財務狀況。股權激勵方案實施後,監事會負責公佈公司每個季度的財務狀況。

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紅型)

五、激勵對象

本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對象為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工作滿6個月的員工,重點激勵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業務、技術骨幹和卓越貢獻人員。激勵對象年度參與分紅的虛擬股權數為崗位股份基數乘年度考核績效係數。

表1 激勵對象崗位名單(股份額以萬為計數單位):

部門 崗位 數量 單個崗位股份基數 股份額合計

集團公司 總經理 1 6 6

集團公司 副總經理級 3 3 9

分公司/部門、 經理 5 2 10

分公司/部門 副經理 5 1 5

分公司/部門 主管 10 0.8 8

分公司/部門 副主管 10 0.6 6

分公司/部門 業務技術骨幹 20 0.3 6

分公司/部門 普通員工 100 0.1 10

表2 年度考核績效係數確定標準

績效得分 績效係數

≥100 績效得分÷100+0.1

90~100(不含) 1

85~90(不含) 0.9

75~85(不含) 0.8

65~75(不含) 0.6

60~65(不含) 0.5

<60 .0

激勵對象年度參與分紅的虛擬股權數=崗位股份基數×年度考核績效係數

六、激勵實施

股權激勵計劃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年度激勵資金提取以公司淨利潤增長率和淨資產收益率作為業績考核指標,啟動條件具體為:公司首年度淨利潤率超過30%;之後年度淨利潤增長率超過5%,淨資產收益率超過12%。

七、分紅計算

自實施日起,激勵對象所享有的股份分紅範圍是該年度所實現的稅後利潤增長部分,扣除40%作為企業發展留存外,按激勵對象所享受股份數量的百分比進行分紅。圖示如下:

虛擬股權每股現金價值=當年參與分配的分紅基金規模÷實際參與分紅的虛擬股權總數

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紅型)

(一)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的兩年內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激勵對象在激勵崗位上服務第一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60%,另外4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個人賬戶內,未兌現的權益按每年5%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激勵對象在公司激勵崗位服務第二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80%,2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賬戶,未兌現的權益按每年5%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二)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滿兩年後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當年的權益金額100%兌現。從第三年起,前兩年服務期間內的個人賬戶歷年累積的激勵權益金額分兩年兌現,每年兌現50%,未兌現的權益每年按5%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三)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四年後,激勵股份轉化為實股,激勵對象對激勵股份擁有完整的股權,經公司監事會同意後,激勵對象以雙方協議價格購買股權,可進行股權轉讓、出售、繼承等事項。

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紅型)

八、股權調整

(一)激勵對象職務發生變更,按相應的職務崗位變動激勵分紅股份數量,已記入個人賬戶的權益金額不變。

(二)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本人要求或公司調整至非激勵崗位,按下列辦法兌現股權激勵權益:

1.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紅;

2.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四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股份分紅金額按80%一次性兌現;

3.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四年的,只要激勵對象還在公司工作,股權激勵權益即為激勵對象所有。

(三)員工離開公司時,按下述辦法兌現股權激勵分紅額:

1.在激勵崗位上工作不滿一年的,取消激勵股份,不享有激勵股份的年終分;

2.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一年不滿四年的,取消激勵股份,累積的個人權益金額按50%一次性兌現;

3.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四年的,因激勵對象已擁有實股,按7.2條每年兌現股份分紅。

九、分紅日期

次年6月30日前兌現上年度分紅。

十、權利義務

(一)公司權利: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洩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公司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實現的股權激勵權益。

(二)激勵對象的權利義務:①激勵對象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規定的股權激勵權益;②激勵對象應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③激勵對象因本方案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十一、附則

(一)本方案的修改、補充均須經公司股東會同意。

(二)本方案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實施此激勵辦法的激勵對象不再享有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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