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娛樂圈潛規則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娛樂圈潛規則

5月28日,崔永元發佈微博“你不用演,你是真爛(1)”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娛樂圈潛規則

配圖是5張合同的截圖,合同是關於演藝工作的合約,內容包括藝人工作酬金(1000萬)、經濟人、化妝師等隨行工作人員的酬勞以及工作過程中等相關要求。

雖然打了馬賽克,還是可以從文中“按照本合同規定安排范冰冰於規定聘期內參與本片演出工作”一句推知合同中的藝人就是指范冰冰。

5月29日,崔永元再發微博,指出除了1000萬的合同外,還存在一個5000萬的合同,且這5000萬是“偷偷摸摸拿”。

一言以蔽之,就是影射范冰冰簽了“大小合同”,共拿走6000萬,還只在片場演了4天……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娛樂圈潛規則

同一天,范冰冰工作室發出聲明稱崔永元公開涉密合約,破壞了商業規則。

同時未經求證核實便宣稱范冰冰簽訂“大小合同”,“拍攝4天片酬6000萬”屬於誹謗行為要求撤銷不實言論。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娛樂圈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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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主要分兩派

一邊支持崔永元敢於揭露娛樂圈陰暗面,譴責明星獲取“天價酬勞”,還背地裡搞小動作;

另一邊認為明星酬勞是市場決定的,只要雙方自願,沒有什麼可譴責的。

的確,如果6000萬的片酬符合“全部演員的總片酬不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員不超過總片酬的70%,其他演員不低於總片酬的30%”的規定,片酬6000萬還真的無可厚非。

事實上,這次事件的最關鍵點在於“大小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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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我們倒是常聽說,那“大小合同”又是什麼形式的合同呢?

我們知道,陰陽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同時簽訂兩份合同,對外的合同是虛假的意思表示,用以掩蓋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對內的合同,

比如實際上籤訂了標的為2000萬的合同,而上報另外一份偽造的1000萬的合同,剩餘1000萬則成了賬外收入,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因此,“陰陽合同”經常被當作逃稅手段加以運用,是直接為法律所禁止的。

而“大小合同”表面上是一箇中性詞,由於當事人有合同自由,雙方簽訂幾個合同,每個合同標的額有多少,完全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因此,存在一個1000萬的合同,同時存在另一個5000萬的合同,理論上並沒有什麼問題。

那麼,為何在此崔永元以及部分網友要拿此“說事”呢?

原因可能還在於“大小合同”同樣被用作了逃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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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份合同沒有如實在稅務機關登記並繳稅,而只上報了1000萬的小額合同,那麼這和陰陽合同在實質上就沒有區別了,自然是為法律所禁止的。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實際上寫明瞭1000萬為稅後款,也就是說,范冰冰方將稅務轉嫁給了影片製作方。再加上合同中提及的豪華套房、專用商務車、餐費1500元/天等高要求,似乎給影片製作方造成了較大的經濟負擔,有失公平。

不過,這涉及到的更多是關於演員“天價片酬”的問題,是一個行業性問題,更多的是看話語權掌握在誰手中而不涉及逃稅問題。

因此,就目前僅公佈的1000萬合同來看,並不能證明範冰冰真的簽了大小合同,並且存在逃稅行為。

即使真的是為了逃稅,那麼應該承擔補繳責任的也是合同約定的繳稅人影片製作方而不是范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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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崔永元公佈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算是洩露商業秘密,這可能會引起我們更進一步的思考,畢竟“商業秘密”似乎越來越成為了一個用以掩蓋真相的擋箭牌。

是否屬於商業機密,還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商業習慣進一步判定;

​法律既保護合法的商業秘密,同時也維護公民的舉報違法行為的權利,保證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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