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娱乐圈潜规则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娱乐圈潜规则

5月28日,崔永元发布微博“你不用演,你是真烂(1)”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娱乐圈潜规则

配图是5张合同的截图,合同是关于演艺工作的合约,内容包括艺人工作酬金(1000万)、经济人、化妆师等随行工作人员的酬劳以及工作过程中等相关要求。

虽然打了马赛克,还是可以从文中“按照本合同规定安排范冰冰于规定聘期内参与本片演出工作”一句推知合同中的艺人就是指范冰冰。

5月29日,崔永元再发微博,指出除了1000万的合同外,还存在一个5000万的合同,且这5000万是“偷偷摸摸拿”。

一言以蔽之,就是影射范冰冰签了“大小合同”,共拿走6000万,还只在片场演了4天……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娱乐圈潜规则

同一天,范冰冰工作室发出声明称崔永元公开涉密合约,破坏了商业规则。

同时未经求证核实便宣称范冰冰签订“大小合同”,“拍摄4天片酬6000万”属于诽谤行为要求撤销不实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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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主要分两派

一边支持崔永元敢于揭露娱乐圈阴暗面,谴责明星获取“天价酬劳”,还背地里搞小动作;

另一边认为明星酬劳是市场决定的,只要双方自愿,没有什么可谴责的。

的确,如果6000万的片酬符合“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的规定,片酬6000万还真的无可厚非。

事实上,这次事件的最关键点在于“大小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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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我们倒是常听说,那“大小合同”又是什么形式的合同呢?

我们知道,阴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同时签订两份合同,对外的合同是虚假的意思表示,用以掩盖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对内的合同,

比如实际上签订了标的为2000万的合同,而上报另外一份伪造的1000万的合同,剩余1000万则成了账外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因此,“阴阳合同”经常被当作逃税手段加以运用,是直接为法律所禁止的。

而“大小合同”表面上是一个中性词,由于当事人有合同自由,双方签订几个合同,每个合同标的额有多少,完全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因此,存在一个1000万的合同,同时存在另一个5000万的合同,理论上并没有什么问题。

那么,为何在此崔永元以及部分网友要拿此“说事”呢?

原因可能还在于“大小合同”同样被用作了逃税工具。

崔永元手撕范冰冰,曝光娱乐圈潜规则

如果两份合同没有如实在税务机关登记并缴税,而只上报了1000万的小额合同,那么这和阴阳合同在实质上就没有区别了,自然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实际上写明了1000万为税后款,也就是说,范冰冰方将税务转嫁给了影片制作方。再加上合同中提及的豪华套房、专用商务车、餐费1500元/天等高要求,似乎给影片制作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有失公平。

不过,这涉及到的更多是关于演员“天价片酬”的问题,是一个行业性问题,更多的是看话语权掌握在谁手中而不涉及逃税问题。

因此,就目前仅公布的1000万合同来看,并不能证明范冰冰真的签了大小合同,并且存在逃税行为。

即使真的是为了逃税,那么应该承担补缴责任的也是合同约定的缴税人影片制作方而不是范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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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崔永元公布合同内容的行为是否算是泄露商业秘密,这可能会引起我们更进一步的思考,毕竟“商业秘密”似乎越来越成为了一个用以掩盖真相的挡箭牌。

是否属于商业机密,还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商业习惯进一步判定;

​法律既保护合法的商业秘密,同时也维护公民的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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