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短褲上班被公司開除,是活該還是冤屈?

男子穿短褲上班被公司開除,是活該還是冤屈?

氣溫上升,又到了穿背心短褲的季節,不過有人卻因穿短褲上班被公司開除了,雙方還因此鬧上了法庭!

原告(被開除的金某)認為:工作期間穿短褲並沒有違反《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

而被告公司則稱金某工作期間穿短褲次數達3次,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且該規定早已告知過金某並經其簽字確認,因此符合公司勞動紀律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男子穿短褲上班被公司開除,是活該還是冤屈?

要解決這個問題,攏共分兩步:第一步,打開冰箱……emmmmm畫風跑偏,強行拉回!接下來言歸正傳:

1.公司的規章是否違法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可見,公司有制定規章的權力,可以對有關勞動者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規定。

不過,公司規章的制定並非毫無限制!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尤其是不能違背勞動基本法中對勞動者保護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與之相牴觸。

同時,勞動規章還應該合理公平、符合社會道德,能夠為一般理性人所接受。 

上班禁止穿短褲這樣的勞動紀律要求是否有違背以上要求呢?

首先,比較明顯的是該規章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為法律法規對“上班能否穿短褲”並沒有直接的強制性規定,且金某對於公司規章的制定程序和公示並未提出異議。

從合理性的角度來看,有人認為這是公司的“霸王條款”,利用強勢地位對員工進行壓制,對員工是不公平的。

不過,不結合實際情況就做出此類判斷似乎有點不合理——首先,實際上該公司是一家律師事務所,且其規章中該條完整規定是:女士夏天禁止穿顏色過於花哨的裙子、超短褲以及領口過低的服裝;男士禁止穿短褲、拖鞋。

作為一家正規的律師事務所,要求員工著裝嚴謹符合職場和行業禮儀要求,筆者認為並無不合理之處;並且該條規定對男女均作出了限制,同樣要求女士不得著裝過於鮮豔暴露。

綜合看來,其目的是規範員工著裝,樹立公司良好形象,稱不上“奇葩”規定。這似乎可以啪啪打臉網絡上一些人所謂的“抱不平”——女的穿得越短領導越喜歡,而男的穿短褲卻要被開除,這是不公平的。

廣大網友對此事的多數態度也是金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規章,不符合職場基本禮儀要求,被開除是合理的。可見,該公司的該條規定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是沒有太大異議的。

不過,網絡上還流傳著諸多“奇葩”開除理由,比如因為朋友圈發的多、因為裝傻賣萌、因為說了老闆不喜歡的話、因為擅自加班等等,這些開除理由同樣要根據法律道德要求,結合行業和崗位要求綜合判斷是否合法合理。

如果每天不好好工作卻花很多時間上網發朋友圈,其工作態度和能力可能就要受到質疑了,屢教不改被開除的話也是可以理解的。

2.是金某穿短褲上班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法條對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並沒有作出列舉規定,所以這一解釋權力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

公司表明,金某在工作期間使用私人手機,並且穿短褲上班達3次,期間公司作出警告和處罰仍不改正。

男子穿短褲上班被公司開除,是活該還是冤屈?

如果以上事實屬實,那麼金某違反公司規章且屢教不改的行為評價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並無不妥,畢竟公司規章對於員工是有約束效力的,員工理應遵守。

男子穿短褲上班被公司開除,是活該還是冤屈?

所以,金某在此案中想要勝訴可能性不大。積極使用法律武器維護權利是好的,不過還是要先審視一下自己的行為對公司和工作是否造成了不良影響和損失;釋放個性也是人的自由,不過身在一個有管理制度的集體,還是要學會權衡個體與集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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