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招嫖卡、非法造槍……重慶一黑惡勢力團伙被判刑

发招嫖卡、非法造枪……重庆一黑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8月6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王開江、汪永涉嫌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處拘役,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此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開展以來,渝北法院判處的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為壟斷在重慶市兩江新區龍頭寺附近區域內發放招嫖卡片的不法業務,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李維為首,被告人王川、殷銘航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李維、殷銘航發現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在重慶市兩江新區某商場發放招嫖卡片,遂進行阻擾並對二人實施毆打。李維使用摺疊刀戳傷李某某的左側腰背部及左手背,殷銘航使用拳腳毆打。經鑑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發現被害人龔某在上述地點發放招嫖卡片,李維使用摺疊刀戳傷龔某左腹部,王川用東洋刀拍打龔某面部,殷銘航用拳頭對龔某進行毆打,致龔某昏迷後離開。經鑑定,被害人龔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17年8月,被告人李維與被告人王開江因爭奪發招嫖卡的地盤產生矛盾。此後,李維購買了兩支射釘槍及鋼管,對兩支射釘槍進行改裝、焊接,製成兩支槍支。同年9月2日,李維攜帶槍支,邀約被告人王川、殷銘航等人來到約定地點。王開江攜帶砍刀,邀約他人參與鬥毆。22時許,王開江一方的劉強(另案處理)在打探情況時被李維等人發現,李維用攜帶的槍支向劉強開槍,並讓王川駕駛車輛通過別車、追逐的方式追打劉強。

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李維、王川等人來到被告人汪永租住的房屋。次日凌晨,汪永在其房屋內容留李維、王川、葉卜源等人採取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汪永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王開江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各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同日,公安機關從汪永租住的房屋中查獲砍刀兩把、摺疊刀一把、射釘器改裝槍兩支。經鑑定,兩支射釘器改裝槍均能有效發射,均是以火藥燃爆產生的高溫高壓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

另查明,被告人殷銘航犯販賣毒品罪,於2018年2月2日被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同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維、王開江持械聚眾鬥毆,被告人王川、殷銘航積極參加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維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告人汪永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李維、王川、殷銘航、汪永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王開江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王川、王開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李維、王川、殷銘航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予並罰。基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罰。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張旭 實習生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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