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开车被判刑 借车人同样被追刑

近日,普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谌某甲和谌某乙危险驾驶罪。借车的车主与酒后驾驶的司机同时因危险驾驶被判刑。该案成功将车主判刑系贵州首例,不仅喝酒的司机谌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借车的车主谌某乙也因犯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醉驾开车被判刑 借车人同样被追刑

2018年3月2日晚上23时许,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报警称:一辆贵GX53XX小型面包车从马官镇至普定县城,在普余线7公里300米黄土坡路段,撞坏停靠在路旁的贵GLN2X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到达事故现场时,被撞车主已经将逃离现场的谌某甲追回。

醉驾开车被判刑 借车人同样被追刑

在经过鉴定谌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3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相关规定已达到醉驾,在经过办案人员的认真调查取证之后,办案人发现:在案发当晚,谌某甲与朋友吃宵夜从20时喝酒到22时,在喝酒过程中向一起喝酒的谌某乙借车在道路上驾驶发生事故。在核实相关证人证言后,今年5月29日,普定县公安局以谌某甲、车主谌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以谌某甲、谌某乙构成危险驾驶罪起诉至同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驾驶员谌某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谌某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醉驾开车被判刑 借车人同样被追刑

该案是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以来,贵州省首例:机动车车主借车给醉酒的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谌某乙明知谌某甲大量饮酒后,借车给谌某甲在道路上驾驶,其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系从犯,谌某甲、谌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由《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经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常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大部分人认为醉酒后开车的人才承担危险驾驶刑事责任,其实不然,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机动车所有人、占有人及共同饮酒人存在帮助、教唆、指使、强制、事前驾驶等类型的行为,均可成立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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