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你真的想好了吗?遵义一车主和借车人共同赔偿11万元

借车,你真的想好了吗?遵义一车主和借车人共同赔偿11万元

4月10日,经桐梓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一起因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宣告结案。车主和借车人共同赔偿11万元。

案件回顾:2019年6月中旬,肖某从重庆二手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未办理续保手续。同年7月7日17时许,肖某将该车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使用。当晚21时45分左右,被告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令狐某撞到,致令狐某倒地受伤,该事故经认定由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令狐某被送到桐梓县人民医院、桐梓县中医院进行救治,因伤势较重,又被送往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治疗41天后出院。2019年11月18日,经鉴定原告之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90-18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30-60日。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张某的过错,致本次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肖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未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将自己的摩托车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张某驾驶,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肖某也应与张某一起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来桐梓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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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肖某与被告张某共同赔偿原告令狐某各项损失11万元。

本案中,被告肖某未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依照法律规定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告肖某未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明知被告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将摩托车出借给张某,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肖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如原告令狐某请求被告肖某和被告张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机动车应依照法律规定交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要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资质的人。借车需谨慎,不要碍于情面,盲目借车。如确需借车,也应在车辆相关保险交纳齐全的情况下,严格审查驾车人的驾驶资质以及驾车时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切记勿将车辆出借给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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