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通用版)

甲方(質權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乙方(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繫方式:

甲. 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一、主合同信息

1.【 】年【 】月【 】日,甲方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 】於簽訂編號為【 】 的《【 】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

2. 乙方經認真閱讀並對主合同充分理解,為確保主合同的履行. 甲方權利的實現,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二、質押物狀況

1. 乙方提供的質押股權是:

公司名稱:

乙方用於質押的股權比例及對應出資金額為: 。

2. 質押權的效力及於股權及其從物. 從權利. 附著物. 附合物. 加工物. 孳息及代位物。

3. 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本合同簽訂之日,就質押物是否存在共有. 爭議. 被查封. 被扣押. 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等情況(統稱特殊情形),屬於下列【 】種情形:

(1)無特殊情形;

(2)【 】 ,除此之外無特殊情形。

三、質押擔保的範圍

1. 乙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下列範圍:

(1)主合同中的主債權;

(2)利息. 複利. 罰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3)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

2. 乙方質押擔保的範圍不包括:

3. 雙方確認:乙方抵押擔保的所有債務,無論何種名義金額不得超過¥【 】 元。

四、股權質押登記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 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並在登記手續辦妥之日起【 】 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交質押權人保管。如涉及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其它權利義務

1. 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2. 如股權存在其它共有人,則乙方確認已經徵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

3. 乙方已經取得公司股東會. 董事會等相應批准,不存在股權質押的任何妨礙

六、保證條款

1. 因下列原因致使質押權不成立. 未生效或未實現的,乙方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3)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質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

(4)因乙方的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質押權未能實現或部分未實現。

2. 乙方基於本條承擔保證擔保的範圍,與本協議約定的質押擔保的範圍一致。

3.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可分期履行還款義務的,保證期間按各期還款義務分別計算,自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至最後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債權人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日。

七、其它

1. 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雙方提供如下聯繫方式:

(1)甲方聯繫方式

郵寄地址:

聯繫人:

電話:

電子郵箱:

(2)乙方聯繫方式

郵寄地址:

聯繫人:

電話:

電子郵箱:

雙方通過上述聯繫方式之任何一種(包括電子郵箱),就本合同有關事項向對方發送相關通知等,均視為有效送達與告知對方,無論對方是否實際查閱。上述郵寄送達地址同時作為有效司法送達地址。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留一份,一份交質押登記機關。

3. 本合同簽訂後即生效,其中的質押權在辦理法律規定的登記手續後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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