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業績大虧,提前賣股避損8122萬,兩高管擬被罰1.6億、5年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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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晚上,華菱星馬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0375)發佈公告稱,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金方放、高管陳先才轉來其收到的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證監會對兩人涉嫌內幕交易案已調查完畢。兩高管知道業績大虧而提前賣股避損8122萬元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擬被罰沒1.6億元,兩人均被禁入證券市場5年。

知道業績大虧,提前賣股避損8122萬,兩高管擬被罰1.6億、5年禁入

華菱星馬註冊地址在安徽省馬鞍山,目前主營業務為多系列散裝水泥車、混凝土攪拌車及混凝土泵車等專用汽車、汽車配件的生產與銷售。實際控制人為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經證監會查明,陳先才、金方放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4 年 11 月 11 日至 11 月 20 日,華菱星馬年報審計機構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進駐公司,就公司銷量大幅下滑、大額壞賬準備計提等對公司業績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與公司財務負責人陳紅友進行了初步口頭溝通。期間,陳紅友口頭向華菱星馬公司董事長劉漢如、華菱星馬時任董秘金方放彙報了相關情況。

2014 年 11 月 24 日,審計機構合夥人方長順、鄭磊與項目現場經理汪健 3人就預審過程中關注到的重大虧損預期,在劉漢如辦公室與劉漢如、金方放、陳紅友 3 人進行了口頭溝通。溝通後就公司 2014 年度業績大幅下降,將發生大幅虧損達成共識。上述華菱星馬 2014 年將發生重大虧損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所稱重大事件,依據《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重大事件構成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 2014 年 11 月 24日。

2015 年 1 月 17 日,華菱星馬發佈了《華菱星馬 2014 年度業績預虧公告》,披露公司 2014 年度預計虧損 2.8 億元至 3.8 億元。該公告披露後的首個交易日,即 1 月 19 日,“華菱星馬”下跌 9.99%,報收 10.63 元。1 月 20 日,“華菱星馬”股票價格下跌 3.29%,報收 10.28 元。

金方放時任華菱星馬董事會秘書,分管華菱星馬證券部、保衛部,並協助華菱星馬董事長劉漢如管理財務、審計工作。2014 年 11 月 24 日,金方放參與了華菱星馬與審計機構關於公司 2014 年度重大虧損的討論會商。不晚於該日,金方放即已知悉華菱星馬 2014 年度將發生重大虧損的信息。依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金方放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公開前,陳先才與金方放之間不僅通話聯絡頻繁,並且共同負責減持“華菱星馬”的相關工作,具有密切的工作聯繫。

二、陳先才、金方放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賣出“星馬創投”證券賬戶持有的全部“華菱星馬”

2014 年 9 月 15 日,星馬創投召開董事會,決定以不低於 11 元/股的價格減持持有的全部“華菱星馬”,並授權時任董事長陳先才辦理股票減持事宜。會議召開後,陳先才將會議決策情況告知金方放。並且由於對資本市場情況不熟悉,陳先才向金方放諮詢,並口頭委託金方放共同負責星馬創投的證券交易工作。

2014 年 11 月 4 日,星馬創投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將公司名稱由星馬創投變更為馬鞍山市車路運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車路運騰),決定增補李峰為公司董事。同日下午,星馬創投召開董事會,選舉李峰為董事長,聘請李峰為總經理,陳先才不再擔任星馬創投董事長職務。11 月 12 日,星馬創投根據股東大會決議,向馬鞍山市工商局提交公司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的變更材料。11 月 20 日,馬鞍山市工商局核准上述變更登記,換髮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星馬創投正式更名為車路運騰。公司更名後,股權結構未發生變更,證券賬戶名稱仍為“星馬創投”。

在均不任職於車路運騰的情況下,陳先才、金方放仍根據此前獲得的授權,受託管理了“星馬創投”證券賬戶的證券交易事項。陳先才、金方放確定上海任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任行)作為大宗交易的交易對手方,並就交易價格、交易時間、收費標準等主要事項作出決策。2014 年 12 月 3 日,受陳先才委派,車路運騰財務負責人陳慧與上海任行簽訂大宗交易協議。同日,“星馬創投”證券賬戶通過大宗交易平臺向上海任行共出售 1500 萬股,每股交易價格12.67 元。12 月 11 日,“星馬創投”證券賬戶通過大宗交易平臺向上海任行出售1900 萬股,每股交易價格 12.67 元。同日,由於上海任行拒絕通過大宗交易平臺接收“星馬創投”證券賬戶持有的剩餘 202,387 股“華菱星馬”,金方放指使華菱星馬證券部員工王物強使用辦公電腦,通過競價交易系統賣出“星馬創投”證券賬戶剩餘的 202,387 股“華菱星馬”。綜上,在內幕信息形成之後到公開之前的期間內,“星馬創投”證券賬戶共計賣出 34,202,387 股“華菱星馬”,成交清算金額共計 432,821,595.77 元。相較於內幕信息公開後的首個收盤打開跌停版交易日,即 2015 年 1 月 20 日的每股收盤價 10.26 元,規避損失 81,221,057.41元。

2014 年 12 月 16 日,車路運騰召開股東大會,決議註銷公司併成立註銷清算組。2015 年 3 月 7 日,車路運騰清算組向全體股東提交《馬鞍山市車路運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報告》,經全體股東審查確認後一致通過。 3 月 27 日,車路運騰指定華菱星馬證券部員工王物強向馬鞍山市工商局提交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馬鞍山市工商局於當日向車路運騰核發了《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

綜上,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 2014 年 11 月 24 日,公開於 2015 年 1 月17 日,金方放為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金方放與陳先才之間工作關係密切,通訊聯絡頻繁。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先才、金方放經商議、決策、安排將“星馬創投”證券賬戶所持 34,202,387 股“華菱星馬”賣出,規避損失 81,221,057.41 元,賣出意願強烈,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形成發展高度吻合。

證監會認為陳先才、金方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依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一、沒收陳先才、金方放違法所得 81,221,057.41 元;

二、對陳先才、金方放處以 81,221,057.41 元罰款,其中陳先才承擔華菱星馬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0,610,528.7 元,金方放承擔 40,610,528.7 元。

陳先才、金方放利用內幕信息減持“華菱星馬”,避免損失金額巨大,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 33 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陳先才、金方放分別採取 5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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