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准予撤訴的案件,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准予撤訴的案件,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原告向法院起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者准予撤訴。這三種情況能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呢?

一種意見認為,訴訟時效應當中斷;另一種意見認為,只有起訴書副本送達到被告時,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否則,就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以上兩種意見,哪種意見正確呢?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准予撤訴的案件,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從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來看,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是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但是,如果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就說明該項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訴訟方式不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爭議;起訴書副本沒有送達給對方當事人的,因沒有發生向對方提出請求的客觀事實,故不存在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申請撤訴經人民法院批准的,即表明當事人放棄了通過訴訟解決爭議的權利,該起訴行為本身不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但在起訴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後,則是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要求的情形,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綜上,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訴書副本肯定不能送達給被告,不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駁回起訴或者准予撤訴的情況,如果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就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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