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的世界第一大內陸國是如何獨立的?

外蒙古是一個歷史名稱,總面積約180萬平方公里,包括今日的蒙古國(佔地156.65萬平方公里)和俄羅斯聯邦圖瓦共和國(佔地16.8604萬平方公里)等地區,1945年人口76萬。清廷根據其對蒙古地區統治政策的需要,將蒙古地區分為內屬蒙古和外藩蒙古。外藩蒙古指以世襲札薩克為旗長的蒙古各旗,與內屬蒙古相對。外藩蒙古又分為內札薩克蒙古和外札薩克蒙古。外札薩克蒙古又稱外札薩克,狹義的外札薩克蒙古即外蒙古,包括喀爾喀四部;廣義的外札薩克蒙古還包括西套蒙古、科布多蒙古、青海蒙古、新疆蒙古。根據《大清一統志》稱呼漠北為“烏里雅蘇臺統部”,清末開始稱其為外蒙古。

曾經的世界第一大內陸國是如何獨立的?

外蒙古1921年宣佈脫離中華民國獨立後,1924年建立蒙古人民共和國,1944年所轄的唐努烏梁海地區大部分併入蘇聯。1946年中華民國政府根據國際條約承認外蒙古獨立,國民黨當局赴臺後聲稱蘇聯背信棄義取消承認其獨立,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 1992年改制後國號變更為蒙古國。 外蒙古獨立是指外蒙古於20世紀前期從中國獨立出去的巨大歷史事件,是中國近代歷史上最重要的時代之一。外蒙古包括現在的蒙古國以及唐努烏梁海地區。蒙古國是一個被國際社會廣泛承認的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唐努烏梁海地區則先後被俄國、蘇聯控制,之後一部分被併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即現俄羅斯聯邦)的圖瓦共和國、布里亞特共和國、赤塔州等,另外一部分則被併入蒙古人民共和國。

曾經的世界第一大內陸國是如何獨立的?

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民國三年(1914),《中華民國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其與待遇條件有關係之蒙古待遇條件,仍繼續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民國二十年(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同年制定公佈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時,第四條第二項提到車臣、土謝圖、三音諾顏扎薩克圖、塞音濟雅哈圖、唐努烏梁海、青塞特奇勒圖、烏拉恩素珠克圖、巴圖塞特奇勒圖各部,而第八條以及第九條提到蒙古地方。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曾經的世界第一大內陸國是如何獨立的?

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中華民國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時,尚未行憲,而訓政時期也尚未結束。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12月25日施行中華民國憲法以及公佈訓政結束程序法時,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在沒有列舉何為領土時,憲法有四條提到蒙古,其中除第一百一十九條外,其他三條已經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取消效力:第二十六條 (國大代表之名額)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二、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第六十四條 (立委選舉)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第九十一條 (監委之選舉)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第一百一十九條 (蒙古盟旗之自治)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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