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拐卖儿童就应判死刑,只有这样才有效控制此类案件发生”,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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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量刑标准为死刑。只是在拐卖行为情节手段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处于极刑。尽量减少死刑,慎重使用死刑,虽然体现了人性的文明与进步,但不足以对这些为了钱财,而丧心病狂的人贩子形成强大威慑。因为没有死亡威胁,他们还会心存侥幸挺而走险,屡屡以身试法为害社会。

其次,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挑战人性,丧失人伦泯灭良心,图财害命的恶劣行径。其对社会及受害人的家庭造成的危害,不亚于直接杀人。我们常常看到,因为孩子被拐卖,妈妈精神错乱,甚至是疯癫痴呆,一个家庭因此而被毁。更有的父母为寻找被拐卖的子女,数年,数十年如一日,遍行全国各地,风餐露宿沿街乞讨。卖妇女儿童十恶不赦,判处死刑是死有余辜罪有应得。

为此,应该对这些人贩子,提高量标准,适当放宽适用死刑的条件,以剥夺其生命来震慑那些良心泯灭的挺而走险者。对其中一些虽罪大恶极,但又不适用死刑的罪犯,要终身监禁,永远不得减刑或假释。


无奈且向上


对拐卖儿童我认为应该敦促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死刑的规定适当修改,把拐卖儿童改成贩卖人口罪。起刑由五年提升到无期徒刑至死刑!恶性犯罪必须用重典!
没有余地。


判无期徒刑的必须限制减刑,在监狱期间,实行严管!所有两人共同犯罪的,按照团伙恶性情节论处!
国家要在贩卖人口的问题上呈现零容忍,暴力惩处的态度!造成一种全社会的高压态势!体现国家专政制度的力度。对待拐卖人口尤其是妇女儿童,国家没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帮助改造的义务!对这样十恶不赦,罪大恶极的非人类,从重从快,快速立案,快速起诉,立即判决!彰显国家对此类犯罪的坚决态度!

公众道德底线
不容挑战!拐卖妇女儿童一个,毁掉的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我们的社会单元都很小,以前那种大家族已经很难见到了!一个人贩子会给一个相当范围的区域造成恐慌,会造成相当范围的不安定因素!一个家庭一个小家族会因此陷入崩溃,甚至被毁掉!
拐卖妇女儿童社会危害甚至比杀人更大,很多家庭会因此妻离子散,家毁人亡!惩治恶性犯罪,处罚罪大恶极之人不要有怜悯之心,更不能心怀仁念,对人贩子的仁慈就是对社会道德底线的践踏,对人伦道德的背叛!

杀无赦斩立决!彰显社会正义,震慑犯罪分子!杀一批人贩子,挽救一批幸福的家庭!老百姓的幸福是什么?老百姓最大的幸福是阖家欢乐,平平安安,宁可粗茶淡饭,也要家庭和美,一家人在一起才是幸福!国家是什么?国家是默默站在老百姓身后的大山,是老百姓身边的一把伞,是老百姓身前的兵!捍卫百姓幸福,为他的国民撑起一座永不坍塌的家园!
另外说一句,还有几种犯罪也要从严惩处,贩卖人体器官,制售假药,制售有毒食品都要严厉处罚,制假售假同样让人气愤,对关乎民生的犯罪都应该用重典!


老建9988


我觉得,简单的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处以极刑,是不妥的。虽然能平复被拐儿童家长的怒气,也符合普通大众的意愿,也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政策作用。但这样做它的弊端也很严重。法律的作用,不仅是惩戒和震慑犯罪者,但同时他的最重要一点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简单的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者处以极刑,并不能抑制这种案件的发生。只要有足够大的利益,就算面临判处死刑的风险,一部分人为了利益也会铤而走险,比如我们国家对贩毒都惩罚是非常严重的,达到一定的量直接判处死刑,但也没有完全杜绝贩毒的产生。相反,如果处于极刑,会产生更多的恶性事件,被拐儿童、妇女的生命安全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在解救被拐儿童妇女增加了极大的难度。更能把人性的恶给激发出来。打个比方,如果自己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当自己的罪行,被暴露了,你会怎么做?从法律的角度讲,定一个人的罪,人证,物证是必要条件,现在摆在你面前,有两条路,一是被抓,被拐儿童被解救,这就意味着,你将被判处死刑。这二条路,杀害被拐儿童,毁尸灭迹,让警察无法查到你的犯罪证据,没有证据,这就意味着法院暂时无法定你的罪。从人性的角度讲,你会怎么选择?反正杀人跟贩卖儿童都处于死刑,毁尸灭迹或许我还有一线生机,我想大多数人为了活命都会做第二种选择,更何况那些唯利是图都犯罪分子。但是如果不判死刑,那就情况完全不一样了,犯罪分子就没有必要杀害被拐儿童了,因为杀害儿童的风险更大。所以根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能简单的对犯罪分子处以极刑,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整治,比如,如何尽量减少买方市场,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去深究,为什么会有些人会花大价钱购买儿童?找到人民购买儿童的动机,根本原因,在针对这些原因制定相关的政策,尽量减少买方市场的产生,买方市场没有了,犯罪分子也就没有拐卖儿童的动机了。同时对于购买妇女儿童的犯罪者也要进行惩处。总之,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一定要理性,一定要考虑周到,千万不要被普通大众的情感情绪给左右,毕竟普通老百姓看到的都是比较浅层的,一些看似,很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政策法规,但在执行工人当中,往往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不仅不能得到预想中的效果,相反会把事情变得更糟。

大多数人都觉得我是在为人贩子说话,其实我的出发点,更多的是出于对被拐儿童和妇女她们的人身安全的考虑,大家觉得,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惩处不够重!错,在我国目前的刑法当中,拐卖儿童本身就是重罪。

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也就是说,拐卖儿童罪,只要你到了一定的数量,情节特别恶劣严重,造成被拐儿童的死亡或重伤,必然被判处死刑,对于此类犯罪,国家一直都没有手软过!对于是否判死刑,视情节而定,但绝不能,简单的对每一个人贩子处以死刑。


彬彬35535


以拐卖儿童为例,本人认为,对人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从犯罪后果说。

对于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说将永远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和杀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区别?对于孩子而言,虽然活着,但将永远见不到自己的父母,这和杀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区别?这种永远的别离连见最后一面的机会都没给,并且明知对方活着却永生不能相见,永远的生离比死别更让人无法承受,说句难听的话,这种痛苦还不如死亡来的死心塌地一些,怀着一丝希望的绝望那种痛苦可想而知,这种天天想念的痛苦一直到死都不会消失,因为明知人还活着,不可能淡忘,只能越来越强烈,正所谓叫天天不应 叫地地不灵,让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贩子给受害者带来的打击,折磨和痛苦甚至远远大于杀人。

2.从民意情绪说。

人贩子让一个家庭承受着甚于杀人者带来的更大伤害,却只是为了一己相对较小的利益,可谓残忍至极,龌龊至极,即使从旁观角度也无法让人产生丝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众眼里贩卖儿童者比故意杀人者更可恨。

3.从震慑效果说。

拐卖儿童对受害者来说痛苦无比,但对于人贩子来说代价小,来钱快,所以量刑较轻定会鼓励更多好逸恶劳之徒加入人贩子队伍之中。防永远大于治,重刑震慑之下定会极大降低拐卖儿童犯罪率,不说会杜绝也差不多,人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因为这种犯罪代价不大,压根就没有生命危险,说铤而走险都有点言之过重了,一般都是怀着偷鸡摸狗之心,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干着人间可以说最残忍的事,如果将要受以极刑,搭掉性命很划不来,人贩子这笔帐比谁算的都明白。

4.从保护受害儿童安全上说。

如果考虑量刑过重会造成人贩子杀人灭口和拒绝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颁布贩卖人口死刑新法前规定并提前公布新法执行过渡期,过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对待,并且主动投案交代的从宽处理,在过渡期之后作案的按新法执行。这样执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贩子狗急跳墙,又可使新法之后的拐卖案大大减少。

对人贩子的迁就和忍耐应该有个期限了,因为后果的严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杀人相提并论。


蓝天149349296


权𧗽对贩卖毒品和贩卖人口两者存在很大差别?贩卖50克毒品死刑,从量刑角度只要你贩卖数量达到或超过50克毒品?50克就是认定的标准就要判死刑,而贩卖儿童妇女现在仍然沒有死刑?这是对贩卖儿童妇女的一种宽容?而对现代文明家庭幸福仍至人类一种践踏。难道活生生的一个人口被贩卖了价值不如50克毒品??它造成家庭伤害远远超过50克毒品,对贩卖拐卖仍至偷抢妇女儿童为什么不执行死刑?才导致今天人贩子如此瘋狂局面。所以个人呼于支持对拐卖儿童就应判处死刑!立即枪决!

长期以来各地对打击贩卖毒品取得很大成功,对贩毒卖毒吸毒取到了有一定震嚇作用。但仍有很多不法分子挺而走险在贩毒吸毒?但又有多少个因贩卖毒品而被叛死刑执行的?希望对贩卖毒品贩卖儿童犯罪分子绝不手软!还幸福和谐家庭一片清淨地。





农家小通


头条终于邀请了一个我早就想回答的问题了,谢谢!

在我看来,拐卖人口罪大恶极,从情感上来说,我恨不得杀光所有人贩子!可惜我没有那种超能力!

七岁的时候,我姐被同村一个人的亲戚带着出去赶集(农村那种集会,不是上赶集网)结果去了就没回来,家里发动所有亲戚朋友去找,几乎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动起来了,那时候我爸爸带着一百多人的工程队,认识的人也多,为了找我姐,他每天给工人发双倍工资,让他们拿着我姐的照片把县城大街小巷梳理了一遍又一遍,我爸那一段时间的经历跟刘天王演的<>里的父亲一样,只要一听到那里有点消息,第一时间就带着人跑去打听,这种状况持续了三个多月吧,我天天看着家里人来人往的,大人们都在说着各种找人的事情,看着爸爸有时候当着人就掉眼泪,旁边的人就不停的安慰,妈妈则躲在旁边一个屋里一边哭一边自责,家里的气氛一直都是那么压抑。本家有个三爷爷,年纪和父亲差不多,他在离村两公里外的一个工厂当卡车司机,我每天上学都跟着他去工厂里的子弟学校,他在路上经常跟我说:阿欢,你要好好学习,将来考上大学,然后就可以登报把姐姐找回来了!

于是我从七岁开始就立了考大学的最高理想!

家里的气氛终于在几个月以后彻底改变,因为姐姐被爸爸从湖南找回来了,那几天,家里比过年还热闹,亲戚朋友来了一波又一波,爸爸一遍又一遍的重复着怎么带着公安去到那个偏远的小山村,怎么冲破重重阻隔带着姐姐跑出来,说着说着眼泪就掉下来,不过那是开心的眼泪,旁人也跟着嘘嘘不已。

我相信很多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没有我姐这么幸运,更多的是给家庭留下一辈子的阴影和遗憾,这其中滋味我相信谁都不想去体会的!

所以,我对人贩子的恨是那种恨到骨子里的恨,如果我有能力,我会毫不犹豫的对它们进行人道灭绝!

@所有人贩子,你们不得好死,死后会被永世绑在柱子上不停的翻滚油炸!


0眼镜王蛇0


第一我们国家目前对拐卖儿童的刑罚明显过轻,没有形成有效威慑。有的人贩子被抓到才判两三年,这几天还有个人贩子才判刑一年三个月。这么轻的刑罚与动辄几万的收益,自然许多人铤而走险。所以一定要从严处罚,争取零容忍,严判严罚,对这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多适用死刑,保持高压威慑。这样才能震慑罪犯。


第二回到题意上,死刑是很重要。但是仅仅指望死刑就完全制止贩卖儿童也是不现实的。总有一些亡命之徒,不惜以身试法。国家需要完善其他的制度,例如建立完善的出生人口基因库,如果采集DNA有困难,也要尽快完善指纹数据采集。在涉及就学就业,以及甄明流动人口时,多比对指纹。遇到街边乞讨儿童,应该强制救济,不允许儿童行乞。

第三完善天眼监控,汇集成网络,早日实现人脸识别。另外,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行乞,对儿童的买家也要严厉处罚。我相信,只要国家肯下功夫,一定可以彻底解决买卖儿童的问题。


律师独角兽


其实绝大多数的网友,都是希望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因为大家都知道,拐卖儿童对家庭的伤害是很大的,如果孩子找不回来,整个家庭很可能就会毁掉。为了找孩子倾家荡产的、身染重病的、精神失常的还少吗?说拐卖儿童“罪大恶极”一点也不为过!拐卖儿童判死刑,斩草除根,大快人心!

我有一次在长沙出差的时候,在火车站台上,看到了一幕“母子重逢”的场景,在场的人无不感动落泪!一个两岁多的孩子被公安干警从火车上抱下来,孩子的妈妈立刻扑过去跪下,边磕头、边哭、边感谢,接过来孩子哭的撕心裂肺……

我想那个母亲是幸运的!但是有人说孩子被拐卖了,相当一部分是很难找回来的。如果孩子被人贩子卖给了正常的人家,这个孩子也许还能成长。如果人贩子把孩子卖给一些乞丐团,那孩子就惨了!

有老人说,那些手脚变形乞讨的孩子,可能都是捡来的、偷来的、抢来的、买来的孩子,他们的手脚可能是那些黑心乞丐团的控制者掰坏的。

福建人陈莲香,出生于1950年,没上过学。就是这样一个,看起来极其普通,目不识丁的老太太,从2009年开始,两年间拐卖了至少46名3岁以下的儿童。

陈莲香面对审讯的时候说:拐卖儿童来钱快!小一点的哄哄能骗就骗,太机灵的直接抢走,一些反抗激烈的我们打晕了就扛上车。有一次有个小孩两岁多,抱走的时候人一直哭,那时候刚好远处有人过来,我一怕就直接扔河里了。

但就是这样一个陈莲香,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网上有人说,不主张人贩子死刑,是为了防止人贩子把事情做绝,危害到孩子的生命安全。从陈莲香这个案例来看,在她的眼里,别人家的孩子,从来都是“用来卖钱的”,她心里才没有那些“别人家孩子生命安全”的概念呢!

拐卖儿童罪判死刑,才足以震慑那些无良的人贩子!要让人贩子知道,拐卖儿童的犯罪代价很高!但是我们回过头来想,那些买家难道就全无责任吗?去孤儿院领养不好吗?这是让人细思极恐的事啊!


红色雄起


时代在发展,社会也在发生着变化,人们对金钱的欲望也是日益增高,为了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损害他人。记得在一个新闻里,记者采访被抓的人贩子,问他为什么干这个?人贩子想都没想,直接就回了句,来钱儿快。你要说违法的勾当,来钱儿快的多得是,他怎么不去干别的?人贩子不傻,这牵扯到一个风险问题,贩毒来钱儿更快呢!他怎么不去干呢?因为他知道,贩毒一不小心命就没了,人贩子对自己的命看得可金贵呢!有命挣,没命花,这事儿不能干。我们对毒品之所以控制得这么好,主要是因为对毒贩子的绝不手软。如果说拐卖儿童就判死刑,可以肯定地是,此类案件绝对可以有效控制。


崔大乘


这个还是要慎重。如有虐待、杀伤、致残等行为可以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定罪。贩卖人口虽然确实可恨,但不宜判死。

因为这种行为一旦定为死罪,一入贩卖人口这一门就是走向了不归路,作案手段就会变得更加残忍,而风险越大,意味着收买人口的人必须支付更多钱财,进而提供更大的利润空间,而在受到追捕时极有可能将被贩卖人员杀人灭口以消灭或减少证据,但是绝对消灭不了这个行业。就比如贩毒是重罪,量刑很重,但是你见毒贩减少了吗?

被贩卖的对象主要是儿童和妇女。儿童的买家分包括不能生育的家庭和某些团伙。妇女的买家一般为偏远山区,也有买去从事某些行业的。

对于儿童来说,加重人贩子的量刑不如加重购买者的量刑,尤其是购买儿童后致残乞讨者,这种人完全可以判他们死刑。各级政府或民间组织应当主动收容沿街乞讨的孩子,让这些团伙无利可图。在合法收养等方面多下功夫,降低合法收养的门槛。传说通过正规途径收养婴幼儿的成本要比直接从人贩子那里购买高得多,而且宣传力度小,一般人都找不到在哪收养,手续繁杂,可能还要受到潜规则考验。需要收养孩子的家庭,一大部分本身条件不是太好,如果以各种门槛剥夺他们收养的机会,人贩子就有市场了。

对于贩卖妇女的,必须不惜代价营救被购买者。公安机关不能因为村民聚众抗拒执法就装傻充愣。民粹主义要不得,不能因为某村整村人赞同买媳妇就认为这种行为合法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这种想法确实很难执行。

还是要设法改善偏远地区生活条件,加大偏远地区教育投入力度,提高村民的生活、文化水平,将那些“与世隔绝”的村落重新融入文明社会,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自己找到配偶,即使找不到,也可以认识到购买人口的后果严重。在大一些的城市,适龄、大龄不婚人员众多,但没人会考虑买一个回来,这是人口素质问题,也是环境不允许。

所以个人认为,对于某些问题,还是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后果和实际操作效果,而不是以最简单粗暴的办法解决问题,因为这些简单粗暴的办法可能一时见效很快,大家当时一致叫好,但马上就会出现更为复杂、严重的后果,还是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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