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職,公司扣檔案,兩年後想逆轉「檔案在公司,補發我工資」

男子離職,公司扣檔案,兩年後想逆轉“檔案在公司,補發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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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離職後要求公司轉檔案,公司拒絕配合;離開兩年後,男子起訴公司,要求支付兩年的工資:既然不讓轉檔案,那還是你們的員工,你們就該發工資!

事件概述

  • 趙某與某公司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後,趙某沒有再跟該公司續簽合同,趙某離職;

  • 趙某離職後,要求公司配合調轉人事檔案;公司依趙某還有未結公司債務為由,拒絕配合趙某;

  • 趙某對所謂的債務不予認可,雙方爭執較大;趙某不同意償還所謂債務,公司拒絕配合轉檔案,就這樣僵持下去;

  • 趙某離職兩年期間,因為人事檔案問題,損失不少工作機會;

  • 趙某心想,既然原公司拒轉人事檔案,那麼自己就和原公司就還存在勞動關係,原公司就應當繼續給自己發工資!

  • 趙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自己兩年的基本生活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 後雙方因此事又訴訟致法院,最終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定性裁判!

(那麼勞動仲裁部門將如何裁定本案?法院又會如何對本案定性?以下前法官侯律師通過,引經據典,旁徵博引為您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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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由以上法律條文和勞動部門通知可以知道:

  1. 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是以用工之日開始!

  2.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證明自身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只需要提供工作證等證件或者獲取同事的證明即可!其他情況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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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流程

勞動仲裁委員會:

  • 趙某的人事檔案仍然在原公司,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 裁決公司補發趙某基本生活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

公司不服勞動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查明認為:

  • 趙某與原公司勞動合同終止後,即離開公司;並未再向原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

  • 人事檔案雖然依然存放在原公司處,但人事檔案的存放處所並不能決定勞動關係的所在;

  • 原公司在職員離職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配合辦理人事檔案調離手續,如存在其他糾紛可以另行選擇合法維權途徑進行處理,不能作為拒絕調轉人事檔案的理由;

  • 趙某可就人事檔案調轉糾紛申請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裁決,但其所主張因檔案還在原公司就要求支付工資等補償於法無據;

  • 判決趙某與原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趙某不服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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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評析

  1. 用工之日才是法定的勞動關係建立之時;

  2. 即使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因為其他原因未實際用工,那麼只能自實際用工之日起才算建立勞動關係,而不能依照勞動合同簽訂日!

  3. 勞動關係的性質:其一,組織性,即成為用人單位一員;其二,從屬性,即勞動者接收用人單位指揮、管理、監督;其三,有償性,即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支付報酬;

  • 知道勞動關係的性質就能夠定性勞動關係,趙某隻是檔案存放在公司,並沒有接收公司的指揮管理監督,也並沒有提供勞動,何談勞動關係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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